八四、吏部「為議覆調任閩浙總督福等奏」移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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吏部為移會事:本部咨前事一案,相應抄單移會可也。須至移會者。計連單一紙。右移會稽察房。乾隆五十四年四月日,主事施。
議覆調任閩浙總督福等奏稱:臺灣縣知縣員缺,查有同安縣知縣仇賦苹,才具幹練,有守有為,以之調補,實有裨益等因前來。應如該督等所請,同安縣知縣仇賦苹,准其調補臺灣縣知縣。該員係現任調補知縣,銜缺相當,毋庸送部引見等因。乾隆五十四年四月初十日奉旨:仇賦苹依議調補,餘依議,欽此。
——錄自明清史料己編第九本八四○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