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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頁:版面影像】 八、兵部「為內閣抄出奉上諭」移會 兵部為移會事:職方司案呈,本月初三日內閣抄出前事一案,相應抄錄原奉上諭移會貴處查照銷案可也。須至移會者。計連單一紙。右移會稽察房。乾隆五十二年十一月日。 乾隆五十二年十一月初二日,內閣奉上諭:本年閩省勦捕臺灣逆匪,所有添調各省官兵經過地方,一切軍械供應,俱經發帑支給,絲毫不以累及閭閻。惟是運送糧餉、軍械等物,間以酌用民力,雖並給與口糧、腳價,而該處民夫向義,無不踴躍從事,實堪嘉尚。自宜(特)沛渥恩,以示優卹。除漳、泉二府本年被旱歉收,曾經降旨加恩,令該督查明緩徵,並臺灣府屬本年及五十三年應徵錢糧概行谿免外,仍著李侍堯等將福建通省承辦軍務各州縣,所有官兵經過地方,就其差務繁簡,出力較重,查明應如何酌量加恩,分別蠲緩之處,詳細核定,迅速奏聞,候朕另降諭旨。欽此。 ——錄自明清史料戊編第九本八四六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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