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兵部「為內閣抄出閩督福等奏」移會(請將臺屬乾隆五十三年正供穀、五十四年嘉義縣額徵供粟全行蠲免並將應徵耗羨、莊租、雜稅等項緩征)乾隆五十四年正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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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鑿。恭候恩旨到日,飭知該地方官刊布謄黃,再行通諭。至正供之外,有應徵耗羨、、莊租、雜稅等項計銀六萬九千餘兩、粟一千八百餘石,不在應免之內。向例緩至次年徵收。第念民人安集以來,生計尚薄,即至次年徵收輸將,究為勉力。所有各廳縣耗羨銀穀,可否仰懇聖慈,俟明歲開徵後,准令分作兩年帶徵,俾閭閻益資寬裕。其嘉義一縣已邀恩多免正項一年,應仍照例將耗羨等項統於五十五年內一併徵完歸款。據布政使伊轍布轉據各臺灣道、府具詳前來,臣等合詞恭摺具奏,伏乞皇上睿鑒。謹奏。
乾隆五十四年正月十七日奉硃批:著照所請行,該部知道,欽此。十九日抄出到部。
——錄自明清史料戊編第二本一三九頁(按此奏摺亦見戊編第九本八五○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