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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頁:版面影像】 三石,每石曬價一錢二分,計鹽本銀九百二十兩七錢六分,統共各場共搶失鹽一十四萬一千五百五十四石九十九斤,共計鹽本銀一萬六千四百九十八兩四錢五分零。並勘明焚燬鹽倉埕坎各數,委因五十一年冬間起,賊匪猖獗,攻陷北路廳縣及鳳邑城鄉各處,維時賊眾四出,遍處劫掠,各場坵盤倉屋附近海邊,巡丁人役力難捍衛,以致陸續被搶,並無乘機捏溷情事,取具各管事人等切實甘結,該府加具印結,由臺灣道覆查,加結請豁前來。除移明布政司隨同臺屬搶失倉庫彙核辦理,合併聲明等情前來。臣覆查無異,相應恭繕黃冊,進呈御覽。除冊送部外,臣謹具題,伏乞皇上睿鑒,敕部核覆施行。再福建巡撫印務係臣兼署,毋庸會銜,合併陳明。為此具本謹題請旨。計開進呈黃冊壹本。乾隆五十五年八月初十日,兵部尚書兼都察院右都御史總督福建浙江等處地方軍務兼理糧餉鹽課臣覺羅伍拉納。 旨:該部察核具奏,冊併發。 ——錄自明清史料己編第七本六七五∼六七六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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