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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二、護福建巡撫姚棻題本(臺灣府屬乾隆六十年分地丁奏銷)嘉慶二年二月初十日

【第 37 頁:版面影像】

發項下,原編修理文廟各壇祠銀七十四兩七分一釐;一、動支支發項下,原編習儀救護香燈銀二兩四錢;一、動支支發項下,原編祈晴、禱雨香燭銀六兩六錢;一、動支支發項下,原編進舉、花幣、盤纏等項,留為科舉之年,鄉、會兩場分別勻給銀一百三十三兩三錢三分二釐;一、動支支發項下,原編孤貧口糧、衣布銀九百三十八兩五錢一分九釐;一、動支支發項下,原編囚犯月糧銀九十兩。以上動支經費支發二項,除扣缺、支剩外,實支銷銀九千九百七十二兩一分,按數彙入臺灣府屬乾隆六十年地丁奏銷案內分別開支外,尚存剩扣缺並支剩共銀三百八十六兩六錢七分六釐,照數歸還該年地丁存剩項下造報,聽候撥餉。所有原編進舉、花幣、盤纏等銀一百三十三兩三錢三分二釐,留為辦理乙卯、丙辰鄉、會兩場案內支用,彙同內地一併勻給,另案報銷,合并聲明。相應循例按照存留項下原編項款,分別門類,備造扣缺實支細數同簡明四柱各總冊,具文詳送,伏候察核題銷。並聲明臺灣府屬各廳縣應支乾隆六十年分俸工、役食等項銀兩,向係隨同內地各屬,統於地丁支銷一併造報詳題,歷辦在案,今乾隆六十年分奏銷各冊,遲至嘉慶元年九月內始據造送到司,以致內地俸工奏銷不能緩待,先行題報,殊屬遲延,將造冊遲延之淡防同知何茹連、澎湖通判蔣曾年、署臺灣縣知縣事新莊縣丞程文炘、鳳山縣知縣張祥辰、嘉義縣知縣吳球、署彰化縣事南臺主簿王增錞各職名開報,聽候部議等情前來。臣覆核無異,除冊送部外,理合具題,伏祈皇上睿鑒,敕部核覆施行。

【第 38 頁:版面影像】

為此具本謹題請旨。嘉慶二年二月初十日,護福建巡撫臣姚棻。

旨:該部察核具奏,餘著議處具奏,該部知道。

——錄自明清史料戊編第九本八七二∼八七四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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