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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五、閩浙總督阿林保題本(報銷臺澎各營徵收官莊租息銀兩)嘉慶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第 48 頁:版面影像】

一五、閩浙總督阿林保題本

兵部尚書兼都察院右都御史總督福建浙江等處地方軍務兼理糧餉鹽課臣阿林保謹題為移付事:竊照福建臺灣、澎湖各營徵收官莊租息銀兩,每年造冊報銷,例應取結保題。又各省賞卹兵丁紅白銀兩,案准部咨,欽奉恩旨,自乾隆四十七年為始,著於正項支給。至應徵臺灣官莊租銀,嗣後報撥充餉等因,遵行在案。茲據福建布政使景敏詳稱:福建省嘉慶七年分賞卹兵丁紅白事,同赴臺灣換班兵丁盤費銀兩,欽遵恩旨,動支正項,先經造冊詳送題銷在案。所有臺灣各營官莊租銀,向係隔年報銷,茲准臺灣、澎湖各營陸續造具官莊租息數冊,轉送前來。查福建省臺灣、澎湖各營賞卹銀兩,原係置買田莊改為官莊徵收動剩租銀,截至乾隆六十年止,俱經全數入撥。其嘉慶元、二、三、四

【第 49 頁:版面影像】

等年實存銀兩,亦經湊撥。七年春撥兵餉不敷項下充用,於七年秋撥冊內分晰扣除造報外,茲嘉慶七年分舊管原在臺灣、澎湖各營官莊本銀二萬五千三百四十兩,司庫又存嘉慶五年分官莊租銀一萬四千九百一十一兩五錢四分二釐二毫,又存嘉慶六年分官莊租銀一萬四千九百三十九兩四錢三分五釐,又存嘉慶七年分官莊租銀一萬五千二十九兩一錢五分一釐六毫。以上共存租銀四萬四千八百八十兩一錢二分八釐八毫,已於嘉慶七、八、九等年臺灣、澎湖餉內扣收貯庫,應俟彙入嘉慶十二年秋撥冊內,分別報撥。又存陸路提標建寧鎮設倉買穀銀三千二百四十兩一錢一分二釐,又存督撫標等營借兵穀價銀三萬二千七兩三錢三分八釐。合將實存各數目分晰造冊,併循例出結,詳請題銷。再查官莊報銷冊籍,例應隔年題報,本年分報銷冊籍緣北路淡水營冊造並錯,先經駁改,節催未據送到,致有稽滯,是以難於按年造報。所有造冊遲延應議各官職名,自應歸於該營開參。現在移臺開報,俯俟查開到日,另行詳請咨參,合併聲明等情前來。臣覆核無異,相應照例加結具疏保題,除印結揭送戶部、清冊分送戶、兵二部外,臣謹具題,伏乞皇上睿鑒,敕部查核施行。為此具本謹題請旨。嘉慶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兵部尚書兼都察院右都御史總督福建浙江等處地方軍務兼理糧餉鹽課臣阿林保。

旨:該部察核具奏。

——錄自明清史料戊編第九本八九三∼八九四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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