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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七、福建巡撫張師誠題本(奏銷臺屬嘉慶十年分地丁錢糧並稻粟等項)嘉慶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第 55 頁:版面影像】

七十九兩四錢九分四釐。管收共銀四萬八百五十四兩六錢一分五釐。開除無項。實在存剩銀四萬八百五十四兩六錢一分五釐。未完乾隆五十五年起至嘉慶七年止臺灣、鳳山二縣尚欠帶徵餉錢糧銀一千五百二十四兩五錢七分五釐,嘉慶十年分人丁餉稅錢糧銀一百二十九兩九錢,共未完銀一千六百五十四兩四錢七分五釐。又嘉慶十一年分供粟項下冊報流下舊管應存粟一十四萬八千六百七十四石三斗六升五合一勺,內據淡防廳冊報被賊搶失粟五百一十九石,係彙同賊搶倉穀五千三百三石,共穀五千八百二十二石勘報結轉。嘉義縣冊報存貯笨港倉被賊搶失粟二萬八千五百八十一石二合一勺,又存貯斗六倉被賊搶失粟二百一十八石,此二廳縣另案核詳造報。又據鳳山縣摺報被賊搶失粟一萬三千七十一石三升四合六勺,業經移飭臺灣道府確查,應俟覆到核辦。新收嘉慶十年奏銷四柱冊報應存該年供粟二萬九百五十五石一斗五升六合五勺,存嘉慶十年臺屬各營建曠兵米粟八千七百八十九石九斗二升。管收共粟一十七萬八千四百一十九石四斗四升一合六勺。開除運補澎湖廳乾隆六十年及內地各廳縣嘉慶四、八、九、十等年兵米眷粟,並除存粟運給嘉慶十一年兵米粟,共除粟一萬五百六十七石一斗二合三勺,實在應存粟一十六萬七千八百五十二石三斗三升九合三勺。內據淡防廳冊報被賊搶失粟五百一十九石係彙同賊搶倉穀五千三百三石,共穀五千八百二十二石,勘報結轉。又嘉義縣冊報存貯笨港倉被賊損失粟二萬八千五百八十一石二合一勺,存貯斗六倉被賊搶失粟二百一十八

【第 56 頁:版面影像】

石,又鳳山縣摺報被賊搶失粟一萬三千七十一石三升四合六勺,均俟確查核實造報。以上地丁錢糧並稻粟等項,遵照部行,逐一按款分晰備造總細各冊詳題。並聲明臺灣府屬應造嘉慶十一年分奏銷各冊,雖據各屬依期送府,而該府適接會奏錢糧供穀等款分別蠲緩行知到府,隨經查核廳縣開造數冊舛錯不符,駁改妥造。續於十二年七月內,據該廳縣先後改造送府。該府楊廷理正在覆核間,復因朱濆匪船竄入蘇澳,圖占蛤仔蘭,親往該處相機籌度,防堵朱匪,以致未能核轉。迨至該年十月初十日回郡,逐加覆核,由臺申送到司。所有臺灣府屬廳縣造冊遲延,尚屬有因,應請免其開報等情前來。臣覆核無異,除冊送部外,謹會同閩浙總督臣阿林保合詞具題,伏祈皇上睿鑒,敕部核覆施行。為此具本謹題請旨。嘉慶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兵部侍郎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巡撫福建等處地方提督軍務臣張師誠。

旨:該部察核具奏。

——錄自明清史料戊編第十本九○一∼九○三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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