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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6 頁:版面影像】 二一、戶部「為劉韻珂等片」移會 戶部為移會事:福建司案呈,所有前事一摺,相應抄單移會可也。須至移會者。計單一紙。右移會稽察房。道光二十五年十二月十七日,正郎奕。 劉韻珂等片:再閩省臺灣府屬各廳縣年額征供粟一十九萬七千餘石,原系該處兵餉 【第 67 頁:版面影像】 ,及撥運內地湊給各營兵米之用。自道光十一年起至十五年止,除已徵完外,民欠未完供粟九萬五千四百三十六石五斗六升五合九勺九抄四撮。又內地各屬每年額征糧一十二萬六千餘石,亦係儘數撥解旂營綠營兵米。自道光十一年起至二十年止,除已徵完外,共民欠未完米一十四萬九千五百二十八石三斗七升五合一勺。內松溪縣道光二十四年分糧米奏銷冊籍,前因未據送到,當於奏銷疏內聲明剔出另辦。所有二十年以前民欠糧米,先據續完解省米五石,應於未完數內扣除,實在未完糧米一十四萬九千五百二十三石三斗七升五合一勺。米耗銀兩,自道光十一年起至二十年止,除已徵完外,共民欠未完銀四萬一千七百三十二兩九錢四分六釐六毫。又閩縣等縣每年額徵租穀三千六百餘石,自道光十一年起至二十年止,民欠未完租穀一萬六千一百五十二石三斗四升八合八勺二抄。又崇安縣道光十五年起至二十年止,民欠未完租米四石八斗。據兼署布政司武棠、督糧道尚阿本一併查明具詳前來。 臣等查臺灣供粟一款,歷次普蠲案內,俱奉諭旨一體免征。又銀米一款,因係兵糈,是以節次蠲免案內未奉並免。惟嘉慶三年間,曾經前督臣魁倫、撫臣汪志伊將各屬無力著追民欠糧米,據實具奏請豁。續於嘉慶二十四年普免二十二年以前積欠錢糧,亦經前督臣董教增、撫臣史致光將積欠糧米供粟米耗租穀等款,附片具奏,均奉諭旨:著加恩全行豁免,准其動項買補完倉,欽此。迨道光十五年普免十年以前積欠錢糧,又經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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