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巡臺御史覺羅柏修等奏摺(奏報臺灣額徵供粟,每石派蓋倉銀六分、修倉銀二分,小民殊屬為累)雍正十一年三月初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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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巡臺御史覺羅柏修等奏摺
巡視臺灣陝西道監察御史臣覺羅柏修、巡視臺灣兼理學政兵科掌印給事中臣高山謹奏為奏聞事:竊臺灣四縣,每年額徵供粟一十六萬六千餘石。其貯粟倉廒,系每石派蓋倉銀六分,修倉銀二分,約有一萬三千二百餘兩。除支放兵米並撥運內地,所存僅有數萬,何需每年攤派如許之多?再加胥役斗級各項需索,小民殊屬為累。但系陋弊相沿,難以窮究。臣等思積貯倉廩,貴於充裕,而存留穀數,宜有常經。查臺灣現在貯倉之粟,計有七十餘萬,似不為少。應將每年新收供粟存倉,將年久倉粟除散給兵米,其餘運貯內地。即此七十餘萬以為存臺額數,則倉廒自有定規,每年只用小修,官吏無從苛索,小民實受無窮之福矣。如臣言可採,伏乞皇上諭旨施行。為此謹奏。
雍正十一年三月初三日,五月初四日奉硃批:該部議奏。
——錄自明清史料戊編第一本二七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