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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五、福建巡撫潘思&9096&題本(奏報乾隆十三年彰化縣被水偏災情形及賑恤事宜)乾隆十四年四月初五日

【第 116 頁:版面影像】

造簡明並總數各清冊,現在詳送察照具題。至撫恤賑借災民動用銀兩倉穀,俟賑借事竣之日,分晰造冊另詳請題。其倒壞營房等項,遵照部行轉飭確勘,另行分案詳報。再查該縣查勘限期,應以乾隆十三年八月初五日奉院題報情形之日起,扣限四十五日,計至九月二十日限滿。今查臺灣道府並該縣造送前項各冊結,於九月十八日出文,尚在限內,至十一月二十五日到司,實由臺灣遠隔重洋,風信靡定,難拘例限,合併聲明等緣由,詳奉具題在案。該本司署布政使永寧查得:臺灣府屬彰化縣,乾隆十三年被水衝陷沙堆田園,業經取具該道府縣冊結及里民甘結,並彙造簡明總數各冊結,詳奉具題在案。茲准署臺灣道副使書成移,據署臺灣府知府方邦基催據彰化縣知縣陸廣霖造具勘實各里莊被水衝陷沙堆各則田園,難以墾種,應請全蠲銀粟數冊,移送到司。本署司逐一覆加確覈,彰化縣被水衝陷沙堆田園共七十九甲四分七釐八毫零,各則不等,共無徵粟一百四十一石七斗八升四合零,各勻丁銀不等,共無徵勻丁銀七兩一分三毫零,衝陷沙堆,難以墾種,應請全蠲,遵即匯造簡明總數各售清詳送察覈題蠲,以廣皇仁。再查此案應以乾隆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奉院具題勘實分數之日起,遵照定例,扣限兩月造報,除封印日期,計至乾隆十四年二月二十九日限滿。今查該縣請蠲銀粟數冊,係十四年二月十九日限內出文,至三月二十九日到司,實由遠隔重洋,風信靡定,難拘例限,合併聲明等由到臣。

【第 117 頁:版面影像】

據此該臣看得:閩省臺灣府屬彰化縣,乾隆十三年被水衝陷沙堆田園,經臣具題,並聲明應蠲銀粟數目,遵照定例另行造報在案。茲據署布政使永寧詳稱,准署臺灣道副使書成移稱,行據署臺灣府知府方邦基催據彰化縣知縣陸廣霖造具勘實被水衝陷沙堆難以墾種各則田園共七十九甲零,共無徵粟一百四十一石七斗零,共無徵勻丁銀七兩零,應請全蠲,匯造田園科則無徵銀粟簡明總數各冊,詳報題蠲,以廣皇仁。並聲明此案應以乾隆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具題勘實被災分數之日起,扣限兩月造報,除封印日期計至乾隆十四年二月二十九日限滿。今查該縣請蠲銀粟數冊係十四年二月十九日限內出文,至三月二十九日到司,實由遠隔重洋,風信靡定,難拘例限等情前來。臣覆查無異。除冊分送部科外,謹會同閩浙總督臣喀爾吉善合詞具題,伏乞皇上睿鑒,敕部覈覆施行。臣未敢擅便,為此具本謹題請旨。乾隆十四年四月初五日,巡撫福建等處地方提督軍務都察院右副都御史紀錄二次駐劄福州府臣潘思&9096&。

旨:□□議奏。

——錄自明清史料戊編第一本九○∼九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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