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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五、吏部「為內閣抄出浙閩總督楊廷璋奏移會(覆奏臺灣府撥運內地兵米及平糶穀石一案應查各款逾限未覆緣由)乾隆二十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第 176 頁:版面影像】

五五、吏部「為內閣抄出浙閩總督楊廷璋奏」移會

吏部為准咨覆奏事:考功司案呈,乾隆二十七年七月十七日,內閣抄出浙閩總督楊奏前事。除本部移咨戶部查辦訖,相應知照可也。須至移會者。計粘單一紙。右移會稽察房。乾隆二十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浙閩總督臣楊廷璋謹奏為准咨覆奏事:竊臣接准戶部咨開,乾隆二十五年以前未完事件福建省一件咨查事:臺灣府應運內地穀二十五萬七千四百四十餘石零應查各款,例限一年查覆,節催愈限未覆,又不將承辦遲延各員及核轉之上司查明報參,請旨飭交該督將因何不行查參之處,確查覆奏等因,咨行到臣。遵查閩省乾隆二十五年未完敬陳酌通等事。臺屬雍正九年至乾隆四年撥運內地兵眷兵米及平糶穀石一案,先經查明登覆。嗣於乾隆二十四年閏六月內復准部咨,以買補穀石係何年月日買補,於何項冊內造報風

【第 177 頁:版面影像】

失,行令查明,出具倉收送部。經臣行司轉飭確查。緣臺地遠隔重洋,文移往返,每有遭水之患。又定例承查事件,限滿未覆,向例按照逾限月日,分別處分,是以必待查覆之日,始可核計逾限月日,將職名附參。此案於二十四年閏六月准咨起,應扣至二十五年九月屆滿。緣臺灣府於二十五年六月造冊,配搭陳合成船將文冊申送赴省,駛至清水洋面遭風,將船擊破,穀石公文一併沉失。至九月二十三日據報後,復行臺屬轉飭臺、鳳、諸、彰四縣補造。至二十六年二月初十日補造送司。經藩司查核鳳、彰二縣冊造數目舛錯不符,復經駁改。直至二十六年十二月,始據該二縣查明聲覆。核計限期,自二十五年九月失水後飭令改造之日起,至二十六年十二月造報到省,實逾正限三個月有零。再加司中造冊兩個月之限,除在封印日期,應扣至二十七年三月十九日限滿。據藩司於屆限時申送到臣,適因臣在浙辦差,未及即行咨部。及回閩後,即將文冊咨送。一面正在飭司查開遲延職名咨部議處,適准到部咨行令覆奏。除將該府縣遲延職名先行咨參,聽部議處外,理合將未即查參緣由,恭摺奏明,伏乞皇上睿鑒敕部查核施行。謹奏。

乾隆二十七年七月十二日奉硃批:該部察議具奏,欽此。抄出到部。

——錄自明清史料戊編第二本一一三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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