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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一、護理福建巡撫伍拉納奏摺(場員賣放兵糈船隻,審明定擬具奏)乾隆五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第 191 頁:版面影像】

出情理之外,舞弊營私,非尋常婪索者可比。江大復應請旨即行正法,以昭戒。巡書陳周得受船戶錢二十五千六百文,計折實銀二十五兩六錢,除入已枉法贓罪止杖徒不議外,應依說事過錢與正犯江大復同罪,照名例至死減一等,應杖一百、流三千里。但係衙門書吏,聽從本官舞弊玩法,應從重發往伊犁等處,給種地兵丁為奴,照例刺字。家丁王陞得受各船戶錢三十八千四百文,計折實銀三十八兩四錢。雖訊無通同說合情事,但不行稟阻,遽將番銀轉繳,又復得受錢文,亦屬不法,僅依枉法贓三十五兩無祿人減一等律科斷,不足蔽辜,應杖一百、流三千里到配,折責四十板。仍於各名下照追銀錢,報解入官。已獲船戶林長發、曾萬全、林廷漢、曾萬珠、曾美陞等各自出錢買放,計贓科罪,均在一兩以上。依以財行求、無祿人減一等例,應各杖七十,折責二十五板。其未獲各船戶,訊係四散外出,飭縣拘查發落。所有訊擬緣由,除咨部外,謹恭摺具奏,並另繕供單,敬呈御覽,伏乞皇上睿鑒飭部核覆施行。謹奏。

乾隆五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奉硃批:即有旨諭,欽此。

——錄自明清史料戊編第二本一三六∼一三七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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