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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三、戶部「為內閣抄出閩浙總督趙慎畛奏」移會

【第 293 頁:版面影像】

一○三、戶部「為內閣抄出閩浙總督趙慎畛奏」移會

戶部為移會事:福建司案呈,內閣抄出閩浙總督趙等奏前事一摺,相應抄單移會可也。須至移會者。計單一紙。右移會稽察房。道光四年五月日,主政劉。

閩浙總督臣趙慎畛、福建巡撫臣孫爾准跪奏為應發本年臺灣澎湖餉銀等項、分載兵船、委員督運、循例具奏、仰祈聖鑒事:竊據署藩司邱鳴泰詳稱:道光四年臺灣各營應領俸餉、馬乾、養廉等銀二十二萬六千七百四十三兩零,內據臺灣府將各廳縣應解錢糧等款詳請劃抵銀六萬九千二百九十四兩零,又臺灣文武員弁應扣應追各項並歸補司庫要

【第 294 頁:版面影像】

款由司酌扣銀六萬三千三百一十九兩零,實支銀九萬四千一百二十九兩零;又澎湖二營應領俸餉等銀三萬五千四百一十二兩零,據該營廳造冊請劃銀一千二百八十六兩零,由司酌扣要款銀三千七十六兩零,實支銀三萬一千零五十兩;又應發還臺灣府庫墊給各款銀二萬五百七十兩零。以上統計發銀一十四萬五千七百餘兩,應調撥兵船五號,分載運交。所需防船軍火及弁兵口糧,即於額派出洋緝匪弁兵數內挑帶支給,並聲明前准部咨二年分公費不敷借支未還銀兩及嘉義縣交代案內存庫未解官莊稅契等銀,行令在於餉內扣收,遵於本年臺餉內劃收官莊銀四萬兩,先行歸補二年公費不敷咨借硝磺價等款,尚餘未扣銀兩,扣款過多,恐礙兵餉,應再飭府提存府庫於來年餉內補扣等情,詳請具奏前來。

臣等查臺灣澎湖遠隔重洋,兵餉緊要,歷年俱經酌撥兵船裝運,並派水師大員督解,除咨移水師提督挑選堅固兵船五號,配足軍火砲械,撥赴廈門均勻裝配,除檄委署烽火門參將林志忠會同即用知縣劉功傑等督飭領餉暨委護文武員弁小心管運,分赴臺灣澎湖交收,以昭慎重外,臣等謹循例恭摺具奏,伏乞皇上聖鑑,謹奏。

道光四年五月十六日奉朱批:知道了,欽此。

——錄自明清史料戊編第十本九二九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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