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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9 頁:版面影像】 一○六、戶部「為內閣抄出福建巡撫韓克均奏」移會 戶部為移會事:福建司案呈,內閣抄出福建巡撫革職留任韓奏前事一摺,相應抄單移會可也。須至移會者。計單一紙。右移會稽察房。道光七年五月日,副郎鳳。 福建巡撫革職留任臣韓克均跪奏為應發本年臺灣澎湖餉銀等項、分載兵船、委員督運、循例具奏、仰祈聖鑒事:竊據藩司吳榮光詳稱:道光七年分臺灣各營應領俸餉、馬乾、養廉等銀二十二萬五千一百九十兩零,內據臺灣府將各廳縣應解錢糧等款詳請劃抵銀五萬九千一百七十六兩零,又由司酌扣要款銀五萬一千六百九十八兩零,實支銀一十一萬四千三百一十五兩零;又澎湖二營應領俸餉等銀三萬四千三百五十兩零,內據該營廳造冊請劃並由司酌扣要款共銀三千八百一十四兩零,實支銀三萬五百三十六兩零;又應發還臺灣府庫墊給各款銀一萬五千一百一十八兩零。以上統計發銀一十五萬九千九百七十兩零。又應調撥兵船六號,分載運交,所需防船軍火及弁兵口糧,即於額派出洋緝匪弁兵數內挑帶支給。並聲明臺灣府所屬臺、鳳、嘉、彰四縣未解完嘉慶十年起至道光元年止節年官莊銀七萬七千一十五兩內,於上年六月間據臺灣、鳳山二縣解完司庫嘉慶十二、十三、十四等年官莊銀六千二百六兩零,又於七年臺灣餉內扣收臺灣、鳳山、嘉 【第 300 頁:版面影像】 義等縣嘉慶十一年起至二十五年止官莊銀七千二百九十兩零,另行造入道光五年以前節年公費奏銷冊內造報。尚未完各年官莊銀六萬三千五百一十七兩零,應再嚴催解完,於下年臺餉劃收造報等情,詳請具奏前來。臣查臺灣澎湖遠隔重洋,兵餉緊要,歷年俱經酌撥兵船裝運,並派水師大員督解,除咨移水師提督挑選堅固兵船六號,配足軍火砲械,撥赴廈門勻裝,並檄飭現署閩安協副將武定太,會同試用知縣陳國瑞等,督飭領餉,暨委護文武員弁,小心管運,分赴臺灣、澎湖交收,以昭慎重外,臣謹循例恭摺具奏,伏乞皇上聖鑑。再閩浙總督系臣兼署,毋庸會銜,合併陳明。謹奏。 道光七年五月初五日奉朱批:知道了,欽此。 ——錄自明清史料戊編第十本九四八∼九四九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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