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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7 頁:版面影像】 一一一、戶部「為內閣抄出閩浙總督程祖洛等奏」移會 戶部為移會事:福建司案呈,內閣抄出閩浙總督程等奏前事一摺,相應抄單移會可也。須至移會者。計單一紙。右移會稽察房。道光十四年六月十九日,副郎景。 閩浙總督臣程祖洛、福建巡撫臣魏元烺跪奏為給發本年臺灣、澎湖各營俸餉等項銀兩、恭摺具奏、仰祈聖鑒事:竊照臺灣各營官兵俸餉等項,向由府廳營造冊送司,分別扣抵支給。重洋遠隔,往年俱至春夏之間始能接到交冊,核明給發解往。其餉銀未到以前,由府籌墊。上年因有墊辦軍需款項,府庫尚未扣收。所有道光十四年分兵餉,誠恐 【第 308 頁:版面影像】 不敷接濟。當經臣等於正月間奏明先行撥銀十萬兩,並發還府庫墊給雜款銀三萬兩,委員解往。應找若干,仍俟造冊到日,核明辦理。仰蒙聖鑑在案。 茲據署藩司鳳來詳稱:查核送到文冊,臺灣各營應領俸餉、馬乾、養廉等項銀二十一萬六千一十五兩零,內除朋扣小建並由司酌扣各項銀一十一萬八百七兩零,又先已解過銀一十萬兩外,實找給銀五千二百八兩零,又發還臺灣府墊給各款銀一千四百九十兩零;又澎湖二營應領俸餉等銀三萬二千九百九十七兩零,內除該營廳造冊請劃並由司核扣各款共銀四千九百一十七兩零,實支銀二萬八千八十兩零。以上統計發銀三萬四千七百七十八兩零,應調撥兵船二號,裝載運交。所需防船軍火及弁兵口糧,即於額派出洋緝匪弁兵數內挑帶支給。至臺灣府屬各縣共未完嘉慶十年起至道光元年止官莊銀五萬六千九百四十八兩零,業經完銀一千二百六十八兩零,另行造入節年公費奏銷冊內造報。尚未完各年官莊銀五萬五千六百八十兩零,未便儘數扣收。至海外兵餉短絀,應嚴催上緊徵解,於下年臺餉劃收造報等情,詳請具奏前來。 臣查支給扣收數目,俱各相符。咨行水師提督挑選堅固兵船二號,配足軍火砲械,並委文武員弁解至廈門,登舟分赴臺灣澎湖交收外,臣等謹恭摺具奏,伏乞皇上聖鑑。謹奏。 道光十四年六月初三日奉朱批:知道了,欽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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