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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9 頁:版面影像】 一一二、戶部「為內閣抄出閩浙總督鄧廷楨等奏」移會 戶部為移會事:福建司案呈,內閣抄出閩浙總督鄧等奏前事一摺,相應抄單移會可也。須至移會者。計單一紙。右移會稽察房。道光二十年六月日,正郎德。 閩浙總督臣鄧廷楨、福建巡撫臣吳文鎔跪奏為給發本年臺灣澎湖各營俸餉等項、並附解臺屬備建汛署兵房工料銀兩、恭摺具奏、仰祈聖鑒事:竊照臺灣各營官兵俸餉等項,向由府廳營造冊送司,分別扣抵支給,歷辦在案。茲據署藩司常恆昌詳稱:臺灣各營道光二十年分應領額支俸餉馬乾養廉等銀二十一萬六千四百一十六兩零,內除朋扣小建並臺灣府造冊請除及由司劃扣各要款共銀一十五萬三千三百二十八兩零,實給銀六萬三千八十八兩零,又發運臺灣府庫墊給各款實發銀一千三百一十九兩零;又澎湖二營應領俸餉等銀三萬二千九百九十七兩零,內除朋扣小建並由司核扣各款共銀一萬一千四百一十兩零,實給銀二萬一千五百八十六兩零;又臺屬備建汛署兵房等項工料銀,除先發外,茲附解銀六萬二百三十六兩零。以上統計發銀十四萬六千二百三十兩零。例應調撥兵船配運,惟查現當水師攻逐夷船緊要之際,各兵船在洋巡緝,不敷分運,應權雇商船二隻裝載,以期迅速穩渡。所有船價口糧,飭廳照數給發,不得抑勒擾累。嗣後裝運餉銀 【第 310 頁:版面影像】 ,仍照原案辦理等情,詳請具奏前來。臣等查支給扣收數目,俱各相符。除批飭暫雇商船分別運交,並檄委護理水師提標後營遊擊黃步青,會同候補通判錢燕喜等,督同文武員弁解至廈門登舟,將餉銀解赴臺灣府、澎湖廳交收。其備建汛署兵房等項工料銀兩,飭令解交臺灣道庫收貯,轉發各廳縣承領,趕緊修建,以資武備。臣等謹合詞恭摺具奏,伏乞皇上聖鑑。謹奏。 道光二十年五月二十日奉朱批:知道了,欽此。 ——錄自明清史料戊編第十本九八三∼九八四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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