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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一四、戶部「為閩浙總督顏伯燾等奏」移會

【第 311 頁:版面影像】

一一四、戶部「為閩浙總督顏伯燾等奏」移會

戶部為移會事:福建司案呈,所有前事一摺,相應抄單移會可也。須至移會者。計單一紙。右移會稽察房。道光二十一年四月日,副郎佛。

閩浙總督臣顏伯燾、福建巡撫臣吳文鎔跪奏為給發本年臺灣澎湖各營俸餉等項銀兩、恭摺具奏、仰祈聖鑒事:竊照臺灣各營官兵俸餉等項,向由府廳營造冊送司,分別扣抵支給,歷辦在案。茲據藩司曾望顏詳稱:臺灣各營道光二十一年分連閏應領額支俸餉馬乾養廉等銀二十三萬二千四十七兩零,內除朋扣小建並臺灣府造冊請除及由司劃扣各要款共銀一十一萬五千九百九十四兩零,又除上年預發銀六萬兩外,實找給銀五萬六千五十三兩零,又發還臺灣府庫墊給各款實發銀一萬八千八百七十二兩零;又澎湖二營應

【第 312 頁:版面影像】

領俸餉等銀三萬五千三百三十七兩零,內除朋扣小建並澎湖廳開摺請除暨由司核扣各款共銀六千二百六十九兩零,實給銀二萬九千六十七兩零;又澎湖廳上年因防夷緊要,經向臺灣府庫借支銀五千兩,今應於籌備軍需款內撥出銀五千兩發還臺灣府歸款,以免海外庫款短絀。以上統計發銀十萬八千九百九十二兩零。向例應撥兵船裝載,並添委水師將弁由廈督同解運。惟現當防堵夷船緊要之際,兵船不敷分運,所有臺餉應由省暫雇商船裝配,較為便捷。澎湖相去廈門不遠,其澎餉應仍解廈門,用商船運往。至臺、澎兩處兵餉,原派有守備千把總來省領解,並由省派委知縣會同解往,足資照料。水師將弁現在調遣需員,均難分身,亦毋庸添委。詳請具奏前來。臣等查支給扣收數目均各相符。除批飭暫雇商船並檄委即用知縣王廷幹,督同領解文武員弁,將臺餉及發還各銀兩,由省港配船徑渡八里岔登岸,解赴臺灣府庫收貯,其澎湖餉銀,委令試用知縣楊治生等解廈門配船,運赴澎湖廳庫交收,以昭慎重外,臣等謹合詞恭摺具奏,伏乞皇上聖鑑。謹奏。

道光二十一年閏三月二十六日奉朱批:知道了,欽此。

——錄自明清史料戊編第十本九八六∼九八七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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