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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5 頁:版面影像】 二一、兵部「為內閣抄出兼署福撫伍奏」移會 兵部為移會事:職方司案呈,內閣抄出兼署福撫伍奏前事一摺,相應抄單移會貴房查照銷案可也。須至移會者。計抄單一紙。右移會稽察房。乾隆五十六年正月日。 閩督兼署福撫伍跪奏為禁止班館等項名目、遵例具奏事:案准部咨:奉上諭:蠹役擾害善良,於吏治民生,大有關係,著傳諭各督撫,務飭問刑衙門,將班館等項名目永行禁革,仍著年終奏聞。欽此。欽遵在案。臣查差役設立班館,勒賄殃民,最為地方之害。閩省自懲治臺灣蠹役案內奏奉諭旨嚴查,臣得時刻留心防察,遇有差役詐贓之案, 【第 96 頁:版面影像】 無不盡法痛治。現在內地各屬奸蠹稍知畏懼,即臺灣地方經總兵奎林及道府等遇事嚴懲,亦尚斂跡。茲乾隆五十五年歲底,據兩司轉據各府州屬結報閩省班館一項,及囤房、土地堂之名異而實同者俱已禁絕等情,會詳前來。伏思此等積弊,最易潛滋,總期平時嚴查,遇事認真整頓,方不致復萌故習。臣惟有督率司道時時留心,有犯必懲,斷不敢少容懈縱,以仰副聖主察吏安民、綏靖海疆之至意。所有禁止、班館等名目緣由,臣謹恭摺具奏,伏乞皇上睿鑒。再閩浙總督系臣本任,毋庸會銜,合併陳明。謹奏。 乾隆五十五年十二月十九日奉朱批:以實為之,欽此。於乾隆五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抄出到部。 ——錄自明清史料戊編第四本三八八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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