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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6 頁:版面影像】 二二、閩浙總督覺羅伍拉納題本 兵部尚書兼都察院右都御史總督福建浙江等處地方軍務兼理糧餉鹽課臣覺羅伍拉納謹題為遵旨議奏事:竊照福建臺灣澎湖水陸各營暨福州旗營,遞年操演槍砲、火藥、鉛子,需用硝鉛料價桶腳等項,查照部准價值,每年核實動支額派存公銀二千七百一兩九錢三分五釐,歷年造冊題銷在案。茲據福建布政使伊轍布詳稱:乾隆四十七年奉文武職名糧改給養廉,添補實兵,內槍砲各兵,應於四十八年起加用藥鉛,業經造冊咨報。今 【第 97 頁:版面影像】 查乾隆五十年分,計臺澎福州等八旗營實需硝鉛料價桶腳等銀二千三百零八兩五錢八分六釐,在於乾隆五十年分額派存公銀二千七百一兩九錢三分五釐之內動支,計節省餘剩存公銀三百九十三兩三錢四分九釐。又乾隆五十一年分計臺澎福州等八旗營實需硝鉛料價桶腳等銀二千三百零八兩五錢八分六釐,在於乾隆五十一年額派存公銀二千七百一兩九錢三分五釐之內動支,計節省餘剩存公銀三百九十三兩三錢四分九釐。以上二年節省餘剩存公共銀七百八十六兩六錢九分八釐,同收回四十二年分硝斤合共銀九千八百零六兩九錢九分一釐,分別截給,委員採辦四十四年分硝斤應用,理合遵照分晰報銷四柱,同節省存公銀兩,按年按款備造清冊,並取具實銷印結,詳送察核具題。所有乾隆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八、二十九、三十二、三十三、三十七、四十、四十一、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八、四十九等十四年,節省餘剩,共銀六千四百七十一兩三錢零七釐,業於前次四柱冊內造報,動支湊給委員採辦四十三年分硝斤,俟收回歸入下次四柱冊內造報,合併聲明等情前來。臣覆核無異,除冊結分送戶、工二部外,臣謹具題,伏乞皇上睿鑑,敕部核覆施行。為此具本謹題請旨。乾隆五十六年七月二十九日,兵部尚書兼都察院右都御史總督福建浙江等處地方軍務兼理糧餉鹽課臣覺羅伍拉納。 旨:該部察核具奏。 ——錄自明清史料己編第七本六八七∼六八八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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