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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一、兵部「為兵科抄出本部彙題」移會(賞卹禦匪被害兵丁)嘉慶五年十二月

【第 118 頁:版面影像】

三一、兵部「為兵科抄出本部彙題」移會

兵部為移會事:職方司案呈,兵科抄出本部彙題前事一案,相應抄單移會稽察房查照銷案可也。須至移會者。計抄單一紙。右移會稽察房。嘉慶五年十二月初七日。

先經內閣抄出臺灣鎮總兵兼提督銜愛新泰等奏查拿嘉義縣屬鹽水港匪犯陳錫宗等案內各犯,所有該汛禦匪被害兵丁吳銘恩、黃金亮、陳得棟、陳登龍、王進祿、丁得龍、馮高、黃士升、楊飛龍、鄭明魁、楊大同等十一名,又受傷兵丁黃拱照、葉大升、郭文水、郭家進、黃龍標、孟朝俊、林騰雲、徐宗耀、陳得安、陸起標等十名,均系事出因

【第 119 頁:版面影像】

公,應否照例分別卹賞之處,出自皇上天恩等因具奏,於嘉慶五年九月初十日奉上諭:愛新泰等奏續獲鹽水港滋事匪犯辦理一摺,所有被害兵丁吳銘恩等十一名、受傷兵丁黃拱照等十名,均著交部分別卹賞等因,欽此。除先經恭錄上諭,行文該鎮欽遵在案。應將擒捕匪犯被害身死之兵丁吳銘恩、黃金亮、陳得棟、陳登龍、王進祿、丁得龍、馮高、黃士升、楊飛龍、鄭明魁、楊大同等十一名均照陣亡例各賞銀五十兩,受傷兵丁黃拱照、葉大升、郭文水、郭家進、黃龍標、孟朝俊、林騰雲、徐宗耀、陳得安、陸起標等十名均照三等傷例各賞銀二十兩。以上被害各兵丁如無妻子親屬承受者,給銀二兩,該督撫等委官致祭等因。嘉義五年十一月三十日題,十二月初二日奉旨:依議,欽此。

——錄自明清史料己編第七本六九二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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