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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5 頁:版面影像】 七十九萬九千四百二十八兩五錢二分一釐八毫,前據閩浙總督查明系屬無關歸補之款,請旨豁免,奉上諭:趙慎畛奏查明攤扣廉銀各款一摺,閩省剿辦臺灣逆匪案內軍需,節次核減攤扣,尚有未捐完銀一百七十九萬餘兩,據該督按款確查,此項銀兩不在藩庫遞年支銷之內,無關歸補,著加恩准予刪免等因,欽此。經臣部以閩省奏明刪免銀兩,應自道光三年□月十一日奉旨准免之日停止,其未經奉旨以前,嘉慶二十五年八月二十七日以後月日,仍飭扣繳報部亦在案。今據閩浙總督趙慎畛等奏稱,查嘉慶二十五年八月二十七日以後至道光三年四月十一日止,按廉計算,共應補捐銀五萬三千四百二十二兩零,此項銀兩即在欽奉諭旨准免軍需銀一百七十九萬餘兩之內,同屬無關歸補之款,業經蒙恩刪免。現在事經數年,各官類多事離閩,若紛紛咨籍著追,誠恐有名無實。倘止令在閩各官按數攤扣,豈一案有邀免有不邀免之別。況閩省各州縣尚有未捐加買耗銅價值等項銀兩,仍須遁照舊章捐補,若再令補扣此項軍需銀兩,實屬力有不逮。現在湖南省攤扣軍需銀兩,亦因奏免在先,續奉部咨行令補扣,經該撫奏奉諭旨,准予刪免,閩省事同一律,奏請一律免捐等語。臣等查該省應行補捐五萬三千四百二十二兩零,即在從前欽奉諭旨准免銀一百七十九萬餘兩之內,核與湖南省補扣銀兩奉旨准予刪免成案相同,既據該督查明力難捐繳,援案奏懇刪免,自應一律准予免扣,以符奏案,而廣皇仁。所有臣等議核緣由,是否有當,伏乞皇上訓示遵行,謹奏請旨。 【第 146 頁:版面影像】 道光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具奏,本日奉旨:依議,欽此。 ——錄自明清史料戊編第十本九三二∼九三三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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