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八、戶部「為內閣抄出代辦閩浙總督福建巡撫魏元烺奏」移會(奏報調駐臺灣北路營官兵建設衙署兵房等項估需工料銀數)道光十三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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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圍牆等項,實在如何損壞,仍令設法修補,另行辦理外,所有建設衙署、兵房等項估需工料銀數在五百兩以上緣由,臣謹恭摺具奏,伏乞皇上聖鑑。再福建巡撫系臣本任,毋庸會銜,合併陳明。謹奏。
道光十三年八月二十五日奉朱批:工部議奏,欽此。
——錄自明清史料戊編第十本九六九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