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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臺灣總兵張天駿揭帖(乾隆七年分奉到上諭及條奏議行事件簡敘奏聞)乾隆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第 29 頁:版面影像】

郡咨,蒙兵部劄付黏單內開:查出征病故三品以下官員,會典內載有給賞之條。惟副將病故,既不得同提鎮之仰邀特恩,又不能比三四品官均霑聖澤,同屬效力疆場,而賞恤未經畫一,請嗣後出征病故副將,應照三四品官之例,一體恤賞。奉旨:依議,欽此等因,欽遵在案。

一件為咨繳事:案於乾隆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前任總兵臣何勉准福建水師提督臣王郡咨,蒙兵部劄付,准禮部咨黏單內開:查印信關防,關係綦重。嗣後凡舊印繳部,應令該衙門於印面漢篆文正中鐫一繳字,呈送上司驗明,封固送部。奉旨:依議,欽此等因,欽遵在案。似此體制,不致有乖,而封繳莫能滋弊,洵屬可行。

一件為遵旨議奏事:案於乾隆七年十二月十五日,前任總兵臣何勉准福建水師提督臣王郡咨,准福建浙江總督臣那咨,准兵部議覆福督那條奏:福建省生息銀兩,內地合之臺澎,租息按照,年需不敷。緣加給臺兵盤費,所用已浮於前,今取息既減,支用轉增。仰懇天恩,准於存剩息銀內動撥一萬五千兩,以一分五釐取息等語。應如所請,准其撥出通融賞給,務使均沾實惠。此外尚有餘剩息銀,陸續歸還司庫,報部查核。奉旨:依議,欽此等因,遵照在案。似此變通辦理,而閩省兵丁均沾聖澤於無疆矣。洵屬可行。

一件為欽奉上諭事:案於乾隆七年十二月十七日,前任總兵臣何勉准福建水師提督

【第 30 頁:版面影像】

臣王郡咨,蒙兵部劄付內開,奉上諭:閩省向來武備廢弛,兵丁久染惡習。而武弁又復袒護姑容。即如漳浦縣殺死知縣一案,子龍小刀會內即有兵丁連結,此則干犯法紀之尤甚者。著該督、撫、提、鎮嚴飭各將弁,自今以後,務令約束兵丁,申明條教。倘再有百姓不法之案,營兵在內指使牽連者,將該管弁員即行糾參,從重議處,欽此等因,欽遵在案。竊惟兵以衛民,豈宜誘民以犯科?官以盡職,豈可曠職以驕兵?聖諭特頒,咸思謹凜。

欽惟我皇上德懋中和,同恩覆載。宵衣旰食,時深保赤之懷;發政施仁,恆切求寧之念。凡立法納言,悉經睿鑒精詳,莫不至善至當。臣一介庸愚,謬膺重寄,夙夜冰兢,隕越是懼。欽奉上諭,敢不加意黽勉,率屬實力奉行,期有成效,以報高深於萬一耳。臣謹遵查舊案,將乾隆七年分奉到上諭及條奏議行事件,俱於本內簡敘,聲明具題。伏乞皇上睿鑒施行。為此除具題外,理合具揭,須至揭帖者。右具揭帖。乾隆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錄自明清史料戊編第一本六九∼七五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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