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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戶部題本

【第 235 頁:版面影像】

臺灣、澎湖兵米外,存剩粟九萬一百九十二石二斗一升。以上共存剩粟三十八萬六千二百七十一石零。內除臺灣府屬自乾隆三十一年起至乾隆三十五年止應運補內地兵米、兵眷粟二十九萬八千七百五十一石三斗六升零外,實止存剩粟八萬七千五百一十九石六斗四升零,請以供支臺灣澎湖各營乾隆三十六年兵米折粟九萬一千二百二十四石,尚不敷粟三千七百四石三斗六升零,應於乾隆三十五、三十六兩年臺灣澎湖各營建曠粟內撥支。所有臺灣府屬應運內地乾隆三十六年分各營兵米、眷粟,均請於內地原派支各縣倉谷內,照例碾給。惟查督標四營臺灣應運兵米七千七百八十五石,前因碾運愆期,兵食莫繼,先於乾隆十一年間,經前司高山詳奉批允,飭令借動備貯粟石,頭年配運,以備次年供支,仍徵收本年供粟歸補,歷年遵照辦理在案。茲乾隆三十六年分督標兵米七千七百八十五石,已據臺灣、鳳山、諸羅借動備貯谷石,碾米運交省倉,應毋庸再於原派支衙門動谷碾給。其臺灣府屬借動備貯谷一萬五千五百七十石,請於乾隆三十七、三十八兩年額徵供粟內,除支給臺灣澎湖及內地等營兵糧外,兩年約計仍有支剩建曠粟一萬五千六百餘石,足敷撥補清款。至福州、泉州、漳州、福寧四府屬閩安等營應給兵米二萬二千一百二十三石三斗一升九合零,又福州、興化、泉州、漳州四府屬應給班兵眷米一萬四百三十五石二斗,臺灣府屬均未報運,應請於內地原派支各倉無論何項谷內,照數動碾供支,仍令指款作正造銷,毋庸另撥臺灣谷歸補。如此則內地兵糧無缺,而外海倉

【第 236 頁:版面影像】

儲有備等情,會詳請題前來。臣覆核無異,除冊送部外,理合具題等因前來。查乾隆三十六年正月初二日,欽奉上諭,將臺灣府屬一廳四縣辛卯年額徵供粟一十六萬餘石全數蠲免,經臣部行文該撫遵照在案。今據前署撫鐘音疏稱,臺灣澎湖各營,乾隆三十四年奏銷冊造。自乾隆二十九年至乾隆三十四年,共存剩供粟二十九萬六千七十八石七斗九升,又乾隆三十五年除支給臺灣澎湖兵米外存剩粟九萬一百九十二石二斗一升,共存剩粟三十八萬六千二百七十一石零;內除應運補內地各年兵米、兵眷粟二十九萬八千七百五十一石三斗六升零外,止剩粟八萬七千五百一十九石六斗四升零,請供支臺灣澎湖各營乾隆三十六年兵米折粟九萬一千二百二十四石,尚不敷粟三千七百四石三斗六升零,應於乾隆三十五、三十六兩年建曠粟內撥支。至臺灣府屬應運內地乾隆三十六年分各營兵米、眷米,除碾運督標四營兵米七千七百八十五石已據臺灣、鳳山、諸羅三縣借動備貯谷石碾米運交省倉,請俟乾隆三十七、三十八兩年額徵供粟內,除支給臺灣澎湖及內地各營兵糧外,約計仍有支剩建曠粟一萬五千六百餘石,足敷撥補清款。其應內地各營兵米、眷米三萬二千五百五十八石五斗一升九合零,請於內地原派支各縣倉無論何項谷內,照數動碾,作正造銷等語。應如該署撫所題,將乾隆三十六年臺灣澎湖各營應需兵米,即將各年存剩供粟並建曠內撥支造報;其應運內地兵糧,除督標四營兵米既據借動備貯谷石碾運,仍令該撫轉飭,俟乾隆三十七、三十八兩年建曠粟內歸補報部。其尚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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