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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一、戶部「為本部具奏福建巡撫雅咨」移會

【第 239 頁:版面影像】

查臺灣換班兵丁往返所需車輛,向系各番社撥給供應。嗣於乾隆八年欽奉上諭:臺灣換班兵丁,一切行李,俱系各番社撥車供應。原議每里給銀五釐,資其飯食,乃以彼地無公項可動,以致文移往返,不能按期給發。查臺地有官莊項下徵收租粟銀兩,著每年扣出銀二百三十三兩一錢零,每逢三年合扣銀六百九十九兩五錢,以為換班兵丁雇備車輛之資,欽此,欽遵歷年遵照辦理在案。今該撫雅以該省裁除名糧改補實兵案內,部議臺灣應添兵四百名,則換班兵丁往返所需車價銀兩,亦應加增。核計三年大換一周,約需銀一百兩,請照舊例仍於官莊租粟銀內,每年加扣撥解協濟銀三十三兩,仍俟三年造冊咨銷一次,如有餘剩,照例造入季冊報撥等語。臣等伏查臺灣換班兵丁所需車價銀兩,仰蒙聖恩,准於官莊租粟銀兩撥給,原系皇上加惠兵丁,體恤戍卒之意,今新添臺兵四百名,與舊設兵丁事同一律,所有需用車價銀兩,似應准其一體支給。但事關動支錢糧,臣等未便據咨核准,理合奏明請旨。如蒙俞允,臣部行文該省官莊租粟銀內按年照數扣解,仍俟三年大換一周,照例造冊報部核銷。如有餘剩,造入季冊報撥。為此謹奏。

乾隆四十八年四月二十八日奏,本日奉旨:依議,欽此。

——錄自明清史料戊編第九本八四二∼八四三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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