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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四、閩浙總督覺羅伍拉納題本

【第 265 頁:版面影像】

九四、閩浙總督覺羅伍拉納題本

兵部尚書兼都察院右都御史總督福建浙江等處地方軍務兼理糧餉鹽課革職留任又免革任臣覺羅伍拉納謹題為具報事;竊照福建臺灣水師中營平字四號趕繒船一隻遭風擊碎,經臣會疏題請造補,乾隆五十九年正月二十七日准到兵部咨覆,准其動項造補,以資巡防,所需工料銀兩,造冊報銷等因,轉行遵照去後。茲據福建布政使伊轍布詳稱:准臺灣道楊廷理會同臺灣水師副將陳上高移稱:造補平字四號趕繒船一隻,長七丈、闊一

【第 266 頁:版面影像】

丈八尺,與造補澄字四號趕繒船長闊丈尺相符,查澄字四號船業經請照乾隆四十五年間造補定字四號船准銷正價銀六百七十五兩九分八釐,又應加七津貼並加一運費銀五百四十兩七分八釐,合共應領價貼運費銀一千二百十五兩一錢七分六釐,又另加三分並加加一運費銀二百七十兩三分九釐,造具估冊到司。查核例價相符,當於乾隆五十八年地丁銀內動支正價、存公銀內動支貼費,給發購料興造;其另加三分並加一運費,移令於臺屬耗羨銀內動銷,轉造估冊詳咨在案。今准該道、協遵照例限,於乾隆五十八年九月二十三日興工,至五十九年正月十九日完竣,造冊移送請銷前來。覆核無異,理合轉造清冊,詳請題銷。並聲明此案應以乾隆五十八年九月二十一日具題之民起,限扣四個月完竣,二個月造冊,又加程限三個月,除封印日期,計至五十九年七月二十一日限滿。該道於七月二十日移送冊結到司,該司轉造清冊於乾隆五十九年七月二十七日具詳請題。至撈獲壤桅及奉取遲延各職名,應俟估變並開送到日另詳請咨等情前來。臣覆核無異,除冊結送部外,臣謹會同福建巡撫臣浦霖、署理水師提督印務漳州鎮總兵官臣顏鳴漢合詞具題,伏乞皇上睿鑑,敕部核覆施行。為此具本謹題請旨。乾隆五十九年八月初八日,兵部尚書兼都察院右都御史總督福建浙江等處地方軍務兼理糧餉鹽課革職留任又免革任臣覺羅伍拉納。

旨:該部察核具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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