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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1 頁:版面影像】 一○五、工部「為內閣抄出福建巡撫李殿圖奏」移會 工部為移會事:都水司呈,所有內閣抄出福建巡撫李奏前事一摺,除辦理外,相應 【第 292 頁:版面影像】 抄錄原奏並所奉硃批移會可也。須至移會者。計抄單一紙。右移會稽察房。嘉慶九年九月日。 福建巡撫臣李殿圖跪奏為臺灣廠改造商式戰船、銀數在五百兩以上、循例具奏事:竊照閩省各營戰船於嘉慶四年經前任督臣書麟奏明俟屆大修、拆造之時,仿照商式改造,以收實用。嘉慶八年,接准部咨,嗣後修造各項船隻,銀數在五百兩以上,奏明辦理等因,轉行遵照各在案。茲據藩司裘行簡詳稱:臺灣水師協標左營波字五號戰船,系嘉慶二年九月大修完竣,扣至五年九月,例應二次大修;又中營波字七號戰船,系嘉慶二年八月小修完竣,扣至五年八月,例應大修。前因改造商式船隻,足敷配緝,飭將該二船酌量撥用,暫緩改造,以節糜費。扣至八年九月,又歷三載,遴委臺灣府海防同知錢 驗明二船實已損壞,難以駕駛,由臺灣道遇昌會同前護臺灣水師副將詹勝請照同安梭三號商式改造,按照例價,共估工料運費銀一千八百七十八兩零,造冊移司。當於嘉慶八年地丁、存公各款銀內分別支給,俾得依限趕造。因在未奉估價五百兩以上應行奏明辦理新例以前驗估給價,仍照舊例詳請具題。今奉部咨,行令遵照新例專摺奏辦,理合查敘例案請奏前來。 臣查臺灣廠請修臺灣營波字七號、五號戰船二隻,早屆應修例限,業經委員驗明損壞屬實,必須照案改造商式,以資巡緝,實系必不可緩之工,並非徒循年限,希圖開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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