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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一二、工部「為內閣抄出閩浙總督汪志伊奏」移會

【第 303 頁:版面影像】

一一二、工部「為內閣抄出閩浙總督汪志伊奏」移會

工部為移會事:都水司呈,所有內閣抄出閩浙總督汪奏前事一摺,除辦理外,相應抄錄原奏並所奉硃批移會可也。須至移會者。計抄單一紙。右移會稽察房。嘉慶十八年二月日。

閩浙總督臣汪志伊跪奏為臺灣廠造補戰船、估需工料銀兩、循例恭摺奏聞事:竊照案准部咨:嗣後修造各項船隻,銀數在五百兩以上,奏明辦理等因。茲據福建布政司積朗阿詳稱:澎湖協標左營綏字六號戰船一隻在洋遭風擊碎,委員勘訊明確,取造冊結圖說詳奉行知。嘉慶十七年九月二十六日題,請動項造補。移准臺灣臺廠道備造估冊,移送到司。覆查臺灣廠造補綏字六號戰船一隻,系一號同安梭,按照新定例價核計,應需

【第 304 頁:版面影像】

正價銀五百零七兩九錢七分五釐,又加七津貼並加一運費銀四百零六兩二錢八分,應於司庫嘉慶十七年地丁、存公各銀內分別動支;又應另加三分再加加一運費銀二百零三兩一錢九分,移令照例在於臺屬耗羨項下動支,合共應支價貼運費銀一千一百一十七兩五錢四分五釐,照例核扣平餘銀二十二兩三錢五分九毫,專款存貯造報。並據聲明各廠造補船隻,嘉慶十七年七月十五日奏定章程,於接奉具題行知之文十日內造具冊領,專差送司核請題估給價,一面由道先行墊項,以差送冊領之日興工,扣限四個月完竣。今臺灣廠造補綏字六號船,該廠道於十七年十月二十四日奉文,十一月初三日興工,其差送冊領於是日出文,三十日到司,所有興工並差造冊領各日期,均在限內,並無遲逾等情前來。臣覆核無異,除恭疏題估外,所有臺灣廠造補戰船動用銀數在五百兩以上,臣謹會同福建巡撫臣張師誠循例恭摺具奏,伏乞皇上睿鑑,謹奏。

嘉慶十八年正月二十三日奉硃批:該部知道,欽此。

——錄自明清史料戊編第八本七七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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