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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3 頁:版面影像】 一二三、戶部「為內閣抄出兼署閩浙總督福建巡撫魏元烺奏」移會 戶部為移會事:福建司案呈,內閣抄出兼署閩浙總督福建巡撫魏奏前事一摺,相應抄單移會可也。須至移會者。計單一紙。右移會稽察房。道光十二年五月日,副郎何。 兼署閩浙總督福建巡撫臣魏元烺跪奏為閩省漳州、臺灣二廠造補戰船、估需工料銀兩、恭摺奏祈聖鑑事:竊照修造船隻,銀數在五百兩以上,例應奏明辦理。茲據福建布政使惠吉詳稱:水師提標前營集字八號大橫洋同安梭船一隻,又臺灣水師協標中營平字三號系二號同安梭船一隻,前因在洋遭風擊碎,業經分案取造洋圖冊結,先後詳奉會題動題造補。今准漳州廠汀漳龍道李 、臺灣廠臺灣道平慶各備造估冊移送到司。覆查水師提標前營集字八號大橫洋同安梭船一隻,按照部定例價估計,應需價貼銀五千九百二十三兩零七分六釐,內應正價銀二千六百一十八兩三錢五分三釐在於司庫道光十一年稅契銀內動支;又應津貼並另加銀三千三百零四兩七錢二分三釐在於司庫籌辦大同安梭生 【第 324 頁:版面影像】 息銀內動支,合共動支正價津貼銀五千九百二十三兩零七分六釐,照例扣收平餘銀一百一十八兩四錢六分一釐,專款彙貯造報。聲明該船遵照奏定一面估報、一面興工章程,擇於道光十二年正月二十九日興工。又臺灣水師協標中營平字三號系二號同安梭船一隻,按照部定例價估計,應需價貼費銀八百七十九兩三錢七分一釐,內應正價銀三百九十九兩七錢一分四釐在於司庫道光十一年稅契銀內動支;又應加七津貼並加一運費銀三百十九兩七錢七分一釐在於司庫道光十一年存公銀內動支;又應另加三分再加加一運費銀一百五十九兩八錢八分六釐照例在於臺屬耗羨銀內動支,合共動支價貼費銀八百七十九兩三錢七分一釐,照例扣收平餘銀一十七兩五錢八分七釐,專款存貯造報。聲明該船興工完竣各日期,歸於報銷案內一並聲敘各等情詳請具奏前來。臣查該二船所估價銀與部定例價相符,應請動支給領,飭令趕緊完竣,交營配用,俟奏奉部覆,飭司另行造冊,分案按限估銷。所有動用銀數在五百兩以上緣由,臣謹循例恭摺具奏,伏乞皇上聖鑑。再福建巡撫系臣本任,毋庸會銜,合併陳明。謹奏。 道光十二年五月初一日奉硃批:工部議奏,欽此。 ——錄自明清史料戊編第八本七八二∼七八三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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