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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4 頁:版面影像】 一三○、戶部「為內閣抄出閩浙總督鍾祥奏」移會 戶部為移會事:福建司案呈,內閣抄出閩浙總督鍾奏前事一摺,相應抄單移會可也。須至移會者。計單一紙。右移會稽察房。道光十八年五月日,正郎德。 閩浙總督臣鍾祥跪奏為閩省臺灣廠造補戰船動用銀數、循例奏祈聖鑑事:竊准部咨,閩省修造戰船,奏明即准其動項興修,俟奉部覆,再按限題估,仍俟估准後題銷等因,遵奉在案。茲據福建藩司吳榮光先後詳稱:臺灣道承辦造補臺灣水師協標中營濟字一號白底 船一隻,又造補澎湖(中缺)運費銀二千三百一十三兩零九分五釐四毫,在於司庫道光十七年稅契、存公及臺屬耗羨銀內分別動支,照例扣收平餘銀兩,專款造報,餘銀給發承領。濟字一號白底 船,已據報於道光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興工。鞏字十 【第 335 頁:版面影像】 五號同安梭船興工日期,應俟報送於報銷案內□□聲敘,仍俟奉准部覆,另行造冊估銷等情,詳請具奏前來。臣覆核無異,□□□福建巡撫臣魏分烺循例具奏,伏乞皇上聖鑑,敕部核覆施行。謹奏。 道光十八年閏四月二十九日奉硃批:工部議奏,單併發,欽此。 ——錄自明清史料戊編第八本七八九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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