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三三、戶部「為閩浙總督鄧廷楨奏」移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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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司庫道光二十年稅契銀內動支;又應加七津貼並加三分同加二運費銀一千三百一十兩八錢二分三釐一毫,在於司庫道光二十年存公銀內動支。照例扣收平餘銀四十四兩九錢四分二釐五毫,專款存貯造報,餘銀給發臺灣道承領興辦各等情,詳請具奏前來。臣查各該船所估價銀與例相符,應准支給,飭令趕造完竣,交營配用,仍俟接准部覆,飭司另行分案造冊,按限估銷。臣謹會同福建巡撫臣吳文鎔循例恭摺具奏,伏乞皇上聖鑑,敕部核覆施行。謹奏。
道光二十年八月二十五日奉硃批:工部議奏,欽此。
——錄自明清史料戊編第八本七九二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