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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三四、戶部「為護理閩浙總督吳文鎔奏」移會

【第 340 頁:版面影像】

一三四、戶部「為護理閩浙總督吳文鎔奏」移會

戶部為移會事:福建司案呈,所有前事一摺,相應抄單移會可也。(中缺)右移會稽察房。道光二十一年二月日,副郎佛。

護理閩浙總督臣吳文鎔跪奏為閩省福州廠並臺灣府代辦道廠造補戰船動用銀數、循例奏祈聖鑑事:竊准部咨,修造戰船,銀數在五百兩以上,奏明辦理。茲據福建布政使瑞元詳稱:福州廠鹽法道承辦造補烽火營慶字五號船一隻,又臺灣府代辦臺灣道廠造補澎湖協標左營綏字六號、右營鞏字一號、三號等船三隻,以上四船均系一號同安梭,先

【第 341 頁:版面影像】

後在洋遭風擊碎,業經取造洋圖冊結,分案詳奉會題動項造補。茲准署福建鹽法道戴嘉谷並據臺灣府知府熊一本各備造估冊送司。覆查造補慶字五號船一隻,按例應正價銀五百七兩九錢七分五釐在於司庫道光二十年稅契銀內動支,又應津貼並另加三分銀五百七兩九錢七分五釐在於司庫道光二十年存公銀內動支,合共動支價貼銀一千一十五兩九錢五分;又造補綏字六號、鞏字一號、三號等三船,按例應正價銀一千五百二十三兩九錢二分五釐在於司庫道光二十年稅契銀內動支,又應加七津貼並加一運費銀一千二百一十九兩一錢四分在於司庫道光二十年存公銀內動支,又應加三分再加一運費銀六百九兩五錢七分在於臺灣府庫臺屬耗羨銀內動支,合共動支價貼費銀三千三百六十八兩五錢八分五釐,照例扣收平餘銀八十七兩三錢七分二釐,專款存貯造報,餘銀給發承領。並准具報慶字五號船於道光二十年十一月初四日興工等情,詳請具奏前來。臣覆核無異,謹循例恭摺具奏,伏乞皇上聖鑑,敕部核覆施行。再福建巡撫系臣本任,毋庸會銜,合併陳明。謹奏。

道光二十一年正月二十八日奉硃批:工部議奏,欽此。

——錄自明清史料戊編第八本七九三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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