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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三五、戶部「為福建巡撫吳文鎔奏」移會

【第 341 頁:版面影像】

一三五、戶部「為福建巡撫吳文鎔奏」移會

【第 342 頁:版面影像】

戶部為移會事:福建司案呈,所有前事一摺,相應抄單移會可也。須至移會者。計單一紙。右移會稽察房。道光二十一年月日,正郎德。

福建巡撫臣吳文鎔跪奏為福州、臺灣二廠修造戰船動支銀數、循例恭摺具奏、仰祈聖鑑事:竊照修造戰船,銀數在五百兩以上,例應奏明辦理。茲據藩司曾望顏詳稱:閩安協標右營瀾字二號、海壇鎮標左營永字二號,共船二隻,於道光十七年三月大修完竣,計至二十年三月均屆拆造。准福州廠鹽法道尋步月移報:親往勘驗,船身槓具等項均各損壞不堪,應行拆造。內瀾字二號船一案,按例估需價貼銀五百八十七兩五錢零,除酌扣舊料變價銀一百十七兩五錢零外,實應正價銀一百六十二兩二錢零,又應津貼並另加三分銀三百七兩七錢零,在於司庫道光二十年稅契、存公各銀內動支,合共動支價貼銀四百七十兩零,遵例扣收平餘銀九兩四錢零,專款彙貯造報。又永字二號船一案,估需價貼銀七百四十六兩七錢零,除酌扣舊料變價銀一百四十九兩三錢零外,實應正價銀二百六兩二錢零,又應津貼並另加三分銀三百九十一兩一錢零,在於司庫道光二十年稅契、存公各銀內動支,合共動支價貼銀五百九十七兩三錢零,遵例扣收平餘銀十一兩九分零,專款存貯造報。並聲明瀾字二號船於道光二十一年正月二十六日、永字二號船於二十一年二月二十五日興工。至該二船上屆大修,系彙同大修永字二號等五號案內造冊報銷,於道光十九年正月初八日接准工部咨覆准銷。又臺灣協標中營平字三號船,於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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