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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三七、戶部「為署理福建巡撫徐繼畬奏」移會

【第 346 頁:版面影像】

一三七、戶部「為署理福建巡撫徐繼畬奏」移會

戶部為移會事:福建司案呈,所有前事一摺,相應抄單移會可也。須至移會者。計

【第 347 頁:版面影像】

單一紙。右移會稽察房。道光二十五年六月日,主政承。

署理福建巡撫臣徐繼畬跪奏為臺灣廠修造戰船動支銀數、循例恭摺具奏、仰祈聖鑑事:竊照修造戰船,銀數在五百兩以上,例應奏明辦理。茲查澎湖協標左營綏字一號、綏字五號兩船,於道光十九年九月、十二月造補完竣,計至二十二年九月、十二月均屆小修;澎湖左營綏字十七號船,於道光二十年正月拆造完竣,計至二十三年正月屆應小修;澎湖右營鞏字十一號船,於道光二十一年七月大修完竣,計至二十四年七月屆應拆造;澎湖右營鞏字十四號、鞏字十六號兩船,於道光十八年七月、十月造補拆造完竣,計至二十一年七月、十月均屆小修。以上六船,據臺灣道熊一本申稱:親往勘驗,船身槓具等項均各損壞不堪,應行分別修造。內鞏字十四號、十六號兩船,前經奏明歸於臺灣府設廠代辦。所有一號、五號、十七號、鞏字十一號等四船,按例估需價貼運費銀一千六百七十九兩二錢零,除酌扣舊料變價銀二百八兩七錢零,實應正價銀四百八十三兩七錢零,又應津貼並加一運費銀七百九兩六錢零,在於司庫道光二十四年稅契、存公各銀內動支,應加三分再加加一運費銀二百七十七兩零,在於臺灣府庫耗羨銀內動支,合共動支價貼費銀一千四百七十兩四錢零。又鞏字十四號、十六號兩船,由道代為領價,按例佔需價貼運費銀六百兩五錢零,除酌扣舊料變價銀五十五兩二錢零外,實應正價銀一百八十四兩九錢零,又應津貼並加一運費銀二百六十四兩二錢零,又應另加三分再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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