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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四○、戶部「為福建巡撫徐繼畬奏」移會

【第 353 頁:版面影像】

一四○、戶部「為福建巡撫徐繼畬奏」移會

戶部為移會事:福建司案呈,所有前事一摺,相應抄單移會可也。須至移會者。計單一紙。右移會稽察房。道光三十年九月日,委署主政裕。

【第 354 頁:版面影像】

福建巡撫臣徐繼畬跪奏為泉州、臺灣二廠大修戰船需用工料銀數、循例恭摺具奏、仰祈聖鑑事:竊照修造戰船,銀數在五百兩以上,例應奏明辦理。茲水師提標右營萬字八號船,屈應大修;水提中營海字七號船,屆期拆造。按例估需價貼,除舊料變價外,在於司庫道光二十九年稅契、存公銀內合共動支價貼津貼並另加三分共銀六百七十兩零,平餘銀四十兩二錢零,專款存貯造報。又澎湖協標右營綏字一號、十七號、右營鞏字十二號、十五號、十四號、十六號共六船,均屆大修。按例估需價貼運費除舊料變價外,在於司庫道光二十九年稅契、存公銀內,合共動支價貼並另加三分再加加一運費共銀二千三百七十五兩三錢零,平餘銀一百四十二兩五錢零,專款存貯造報。所有報銷冊結,現經移取送到,即行詳請題銷各等情,由藩司慶端核明,具詳請奏前來。臣查各船俱已屆限,應行修理,所估價銀與例相符,亦應准其支給,飭令趕辦完竣,交營配緝,仍俟接奉奏准部覆,飭司另行分案造冊,按限估銷。謹會同閩浙總督臣劉韻珂恭摺具奏,伏乞皇上聖鑑。謹奏。

道光三十年九月十二日奉硃批:該部議奏,欽此。

——錄自明清史料戊編第八本七九九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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