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    ※進階搜尋
◆叢刊目錄:  
  ◆您的位置: 首頁【叢刊目錄】→第179種:臺案彙錄戊集 →臺案彙錄戊集卷六→一四二、閩浙總督李侍堯題本
操作說明
 ◇目錄瀏覽
. 瀏覽叢刊目錄
.開啟書籍目錄網頁
.瀏覽書籍目錄網頁
.開啟文章內容網頁
 ◇文章內容瀏覽
.瀏覽文章的內容
.瀏覽版面影像
.在首頁、書籍目錄、文章內容間切換位置
 ◇搜尋全文資料
.簡易搜尋
.使用布林邏輯符號
.進階查詢
 ◇瀏覽搜尋結果
.瀏覽搜尋結果
.瀏覽文章列表
 

  一四二、閩浙總督李侍堯題本

【第 357 頁:版面影像】

一四二、閩浙總督李侍堯題本

兵部尚書兼都察院右都御史總督福建浙江等處地方軍務兼理糧餉鹽課臣李侍堯謹題為委員採辦硝磺事:竊照臺灣剿匪,需用火藥,應配硝磺甚多,經臣恭摺具奏,請辦軍硝二十萬斤,內於山東省採買十萬斤,湖南、湖北二省各買五萬斤,湖南省帶辦硫磺二萬二千五百斤。奉到硃批:好,昨已有旨矣,欽此,移行欽遵,並抄摺咨部在案。茲據福建布政使覺羅伍拉納詳稱,遵即選委延平府順昌縣仁壽縣丞翟灝、汀州府寧化縣泉上里縣丞金見龍、建寧府建陽縣麻沙縣丞史元善等堪以前赴湖南、湖北、山東等省採辦。查明此次添辦軍需硝磺,較之額辦更為緊急,且為數不多,不得仍照常例,寬其時日,自應核定限期。其赴山東省採辦者,照定例酌減兩個月,以八個月為限。其赴湖南省採辦硝磺者,向系八個月運回,今酌減一個月,以七個月為限。其湖北省程途較之湖南又近,應再減一個月,以六個月為限。詳奉頒給咨文護照,發交各該員等承領前往採辦。茲據順昌縣仁壽縣丞翟灝申報,承買湖南硝五萬斤,帶買硫磺二萬二千五百斤,在於泉州府庫軍需款內承領價腳銀四千八百零二兩四錢三分五釐,於乾隆五十二年六月二十一

【第 358 頁:版面影像】

日起程。又據寧化縣泉上里縣丞金見龍申報,承買湖北硝五萬斤,在於泉州府庫軍需款內承領價腳銀三千零六十二兩八錢,於五十二年六月二十四日起程。又據建陽縣麻沙縣丞史元善申報,承買山東硝十萬斤,應領價腳銀三千八百九十七兩,內除扣留江山、浦城二縣夫船價銀六百七十兩外,實於泉州府庫軍需款內承領銀三千二百二十七兩,於五十二年六月二十四日起程往辦。除飭各該員等上緊採辦足數,依限運回,並飭於抵東、抵楚後,各將已辦若干,的於何日可以起運,先行飛馳具報,倘有遲逾,即行分別查參,仍俟事竣回日,將動用價腳銀兩照例核實分晰造冊請銷外,合將給過購辦軍需硝磺價腳銀兩,同起程日期,詳請題報等情前來。臣覆查無異,謹會同福建巡撫臣徐嗣曾合詞具題,伏乞皇上睿鑑,敕部核覆施行。為此具本謹題請旨。乾隆五十二年八月初四日,兵部尚書兼都察院右都御史總督福建浙江等處地方軍務兼理糧餉鹽課臣李侍堯。

旨:該部察核具奏。

——錄自明清史料戊編第三本二五一頁。

.本文顯示:共  1  頁 .目前位置:第 1 頁
 
回到最上面
建議使用瀏覽器:Microsoft Internet Explorer 5.0以上版本  最佳瀏覽解析度:800 × 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