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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四六、福州將軍兼署閩浙總督魁倫題本

【第 365 頁:版面影像】

一四六、福州將軍兼署閩浙總督魁倫題本

鎮守福州將軍兼管閩海關稅務暫兼署閩浙總督鹽課印務臣魁倫謹題為請旨事:竊照乾隆五十年,福建臺灣鎮標中、左、右三營應製號帽、號掛、號帶、滾衣、戰腰、套褲、大涼篷、夾帳房、斧、鍬、鐮、钁、銅鑼鍋、母子砲架等項軍裝,估需工料共銀一千七百七十一兩一錢七分五釐,請於乾隆四十九年分鹽課盈餘項下動支給製,經前督臣雅德題請製造,准到兵部咨覆,核與題准應造年限相符,均應准其照數製造,以資應用,工竣之日,將用過工料銀兩造報核銷等因,轉行遵照去後。茲據署布政使特克慎詳稱:據局員福州府理事同知多隆阿詳稱:前項軍裝俱經製造完竣,捆紮齊全,配船運往臺灣配用。原估計需工料銀一千七百七十一兩一錢七分五釐,動撥乾隆四十九年分鹽課盈餘項下給辦。今體照另案臺灣澎湖等營製竣軍械請銷案內,奉准部指各情節,按款逐一核實價值,遵於滾衣、大涼篷、斧、鍬、鐮、钁、母子砲架等項,計共刪減去銀九兩零九分八釐,實請銷工料銀一千七百六十二兩七分七釐。又解運捆紮夫船價腳等項共銀二十四兩四錢九分,動撥五十年分鹽課盈餘項下,合共實需銀一千七百八十六兩五錢六分七

【第 366 頁:版面影像】

釐,造冊請銷前來。覆查無異。轉造清冊,詳請察核題銷。至自行刪減銀兩,應請俟奉部覆准之日,照數著追完繳清款,合併聲明等情到前督臣李侍堯,存留到臣。覆加查核無異。除冊分送兵、工二部查核外,臣謹具題,伏乞皇上睿鑑,敕部核覆施行。為此具本謹題請旨。乾隆五十三年十二月初二日,鎮守福州將軍兼管閩海關稅務暫兼署閩浙總督鹽課印務臣魁倫。

旨:該部察核具奏。

——錄自明清史料己編第七本六七七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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