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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1 頁:版面影像】 一四九、閩浙總督覺羅伍拉納題本 兵部尚書兼都察院右都御史總督福建浙江等處地方軍務兼理糧餉鹽課革職留任又免革任臣覺羅伍拉納謹題為敬獻芻言等事:竊照臺灣各營,前因剿捕賊匪,損失軍械,先經前督臣福康安於乾隆五十四年正月附片具奏,查明補製,經臣轉行藩司詳細查明,據實詳辦在案。茲據福建布政使司布政使伊轍布詳,據局員福州府理事同知文修詳稱:臺灣南路營並下淡水營剿匪損失項下,應製大涼篷二座、夾帳房八十二架、銅鑼鍋五十四口、母子砲一十一尊、子砲八個、行營砲八位、蕩寇砲二位、藤牌七十五面、牌刀七十五口、雙手帶刀七十五把、鐵什件腰刀五十二把、大纛一十桿面、什長旗五十桿面、督陣旗一十桿面、號帽四百頂、號褂三百二十五身、滾衣五十身、斧鋤一十把、鐵鍬三十四把、鐮刀四十把、木钁三十副、大砲子五百一十六個、中砲子一千九十六個、小砲子七十五個、母子砲子一百八十二個、行營砲子三百零四個、窩蜂子並各砲子共重一千五百六十二斤十二兩。以上各項軍械,遵照欽定軍器則例價值,逐一確估,通共應需工料銀二千二百八十一兩六錢九分四釐,備造細冊,呈送到司。覆查前項損失軍械,有關海外配兵操防,既據該同知查明確估所需工料價值與例相符,應請在於鹽法道庫乾隆五十 【第 372 頁:版面影像】 七年分鹽課盈餘款內按數動支,給發承領,嚴飭購備料物,趕製完竣,運往臺灣交營配用,以資操防,並另造工料細冊,據實報銷。所有此案換下舊械,緣臺灣海外要地,未便懸缺,向俟新製軍械到臺,飭令兌換解省估變,照例辦理。合就轉造清冊,詳請核題等情前來。 臣覆查無異,除冊分送兵、工二部查核外,臣謹具題,伏乞皇上睿鑑,敕部核覆施行。為此具本謹題請旨。乾隆五十九年正月二十八日,兵部尚書兼都察院右都御史總督福建浙江等處地方軍務兼理糧餉鹽課革職留任又免革任臣覺羅伍拉納。 ——錄自明清史料戊編第五本四四六∼四四七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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