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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一、閩浙總督鐘音題本

【第 233 頁:版面影像】

八一、閩浙總督鐘音題本

太子少保兵部尚書兼都察院右都御史總督福建浙江等處地方軍務兼理糧餉鹽課世襲一等輕車都尉臣鐘音謹題為具報事:竊照福建臺灣水師左營定字十五號杉板頭哨船一隻,派撥目兵陳祿生等駕赴鹿仔港水汛哨防,因屆修期,駕回勘驗請修,在洋遭風擊碎一案,先經臣會疏具題,於乾隆三十九年九月初八日,准到兵部咨,查與保題免其賠補之例相符,應准動項造補,先造估冊送部,工完造冊報銷等因,轉行遵照去後。茲據福建布政使錢琦詳,准臺灣道碩善會同臺灣水師副將金蟾桂移稱:造補定字十五號船,援照從前改造本船准銷例價,估需工料銀二百八十三兩六錢,造冊移司,詳咨送部在案。隨

【第 234 頁:版面影像】

即領價辦料,於乾隆三十九年五月十八日興工,至八月二十八日依限完竣,交營領駕巡防,備造實需冊結請銷到司。覆查前船實用過工料銀二百八十三兩六錢,內動支司庫乾隆三十九年分地丁正價銀一百二十八兩九錢九釐,存公津貼運費銀一百三兩一錢二分七釐,又動臺屬耗羨銀五十一兩五錢六分四釐,逐一查核,均與定例相符,理合轉造清冊,同實用實銷印結,詳送具題請銷。再此案應以乾隆三十九年四月二十八日具題之日起,限扣四個月完竣,兩個月造冊報銷,三個月程限,除去封印日期,計至乾隆四十年二月二十八日限滿,合併聲明等由前來。臣覆查無異,除冊結送部外,臣謹會同福建巡撫臣余文儀、水師提督臣黃仕簡具題,伏乞皇上睿鑑敕部核覆施行。臣等未敢擅便,為此具本謹題請旨。乾隆四十年二月二十五日,太子少保兵部尚書兼都察院右都御史總督福建浙江等處地方軍務兼理糧餉鹽課世襲一等輕車都尉臣鐘音。

旨:該部察核具奏。

——錄自明清史料己編第七本六六○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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