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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三、閩浙總督鐘音題本

【第 238 頁:版面影像】

八三、閩浙總督鐘音題本

太子少保兵部尚書兼都察院右都御史總督福建浙江等處地方軍務兼理糧餉鹽課世襲一等輕車都尉臣鐘音謹題為具報事:竊照福建臺灣水師左營定字四號趕繒船一隻,派撥駕赴廈門協運餉銀,在洋遭風擊碎,先經臣會疏具題,請銷造補,於乾隆四十二年正月二十七日,准到兵部咨,查與保題免其賠補之例相符,應准動項造補,先行造具估冊送部,工完造冊報銷等因,轉行遵照去後。茲據福建布政使錢琦詳,准臺灣道協移稱:造補定字四號一船,長七丈、闊一丈八尺,照依本船乾隆二十二年遭風擊碎造補請照欽奉上諭事案內,乾隆十八年間廈門遭風案內造補本營定字九號趕繒船長五丈六尺、闊一丈五尺,准銷正價銀四百六十五兩五錢八分五釐,今定字四號一船多長一丈四尺,應加銀一百一十六兩三錢九分六釐,多闊三尺應加銀九十三兩一錢一分七釐,共應部價銀六百七十五兩九分八釐,又加七津貼並加一運費銀五百四十兩七分九釐,又另加三分加一運費銀二百七十兩三分九釐,合共價貼運費銀一千四百八十五兩二錢一分六釐,遵先造具估冊,移司詳咨送部在案。隨即領價辦理趕造,於乾隆四十一年十月初九日興工,至

【第 239 頁:版面影像】

四十二年正月二十四日依限完竣,交營領駕巡防外,備造實需工料細冊,同出具實銷印結,移送請銷到司。覆查定字四號一船,實共用過工料費銀一千四百八十五兩二錢一分六釐,內動支乾隆四十一年地丁正價銀六百七十五兩九分八釐,存公津貼費銀五百四十兩七分九釐,臺耗另加三分加一運費銀二百七十兩三分九釐,逐一查核,均與定例相符。理合轉造清冊,同實用實銷印結,詳送具題請銷。再此案應以乾隆四十一年九月二十八日具題起,限扣四個月完竣,兩個月造冊,並臺限三個月,除封印日期,計至乾隆四十二年七月二十八日限滿,合併聲明等由前來。臣覆核無異,除冊結送部外,臣謹會同福建水師提督臣黃仕簡合詞具奏,伏乞皇上睿鑑,敕部核覆施行。再照福建巡撫印務系臣兼署,毋庸會銜,合併陳明。臣等未敢擅便,為此具本謹題請旨。乾隆四十二年七月二十六日,太子少保兵部尚書兼都察院右都御史總督福建浙江等處地方軍務兼理糧餉鹽課世襲一等輕車都尉臣鐘音。

旨:該部察核具奏。

——錄自明清史料己編第七本六六二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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