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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9 頁:版面影像】 八四、戶部「為內閣抄出福建巡撫雅奏」移會 戶部為移會事:福建司案呈,內閣抄出福建巡撫雅奏前事一案,相應抄單移會可也 【第 240 頁:版面影像】 。須至移會者。計單一紙。右移會稽察房。乾隆四十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福建巡撫雅跪奏為奏明事:竊照各省修造戰船,欽奉上諭,令各督撫將軍等一體實力查驗,毋任稍有冒濫,致滋弊竇。仍令每次具摺奏聞,欽此。又奉諭旨:戰船舊料變價銀兩,委員據實確估,不必拘泥成規定數,欽此,欽遵在案。今查臺灣廠屆小修臺協中營平字五號、澎湖協標左營綏字十三號、臺灣淡水營波字四號,大修澎湖協標左營綏字十二號、十六號、右營寧字十四號、十五號,再以大修臺灣協標中營平字十一號、波字七號、右營澄字六號,拆造臺灣標右營澄字十五等戰船十一隻,准水師提臣黃仕簡咨飭司委驗,果系損壞,均應分別修造,取具冊結詳送前來。臣查核工料,並無冒濫。除另疏具題,並冊送部,一面飭即興工,依限完竣,將各船舊料,委員據實估變,造冊報銷外,所有臺灣廠修造戰船一十一隻緣由,臣謹遵旨,恭摺具奏,伏祈皇上睿鑑,謹奏。 乾隆四十九年四月初九日奉硃批:覽,欽此。於本月十五日抄出到部。 ——錄自明清史料戊編第八本七三五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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