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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9 頁:版面影像】 八八、戶部「為內閣抄出福建巡撫浦奏」移會 兵部為移會事:福建司案呈,內閣抄出福建巡撫浦奏前事一摺,相應抄錄原奏移會可也。須至移會者。計單一紙。右移會稽察房。乾隆五十七年正月日。 福建巡撫臣浦跪奏為臺灣廠修造船隻、循例具奏事:竊照各省修造戰船,欽奉上諭,實力查驗,毋任冒濫滋弊,仍令每次奏聞,欽此。又奉諭旨:戰船舊料變價銀兩,委員據實確估,不必拘泥成規定數,欽此。欽遵各在案。茲查臺灣廠應小修臺灣協標中營平字二號、左營定字十號、十六號、波字五號、右營澄字十二號、澎湖協標左營綏字一號、右營寧字二號,大修臺灣協標中營平字三號、右營澄字九號、十一號、澎湖協標左 【第 250 頁:版面影像】 營綏字三號、九號、右營寧字七號、八號、臺灣北路淡水營波字二號,再大修臺灣協標左營定字四號、澎湖協標右營寧字五號,拆造臺灣協標中營平子十二號、左營定字十三號、右營澄字五號、澎湖協標右營寧字十號、綏字十八號等戰船二十二隻,計至乾隆五十四年正、二、三、九、十、十一等月內,俱屆三年修造之期。又大修臺灣北路淡水營波字四號一船,計至乾隆五十二年六月內已屆三年,應行大修,勘驗船身完好,堪再駕駛一年,合計至乾隆五十三年六月內後屆一年限滿,仍應大修之期。經前撫臣徐嗣曾接准水師提督臣哈當阿咨移飭司委驗,取具冊結,詳送前來。臣查各船俱系屆限,應行修造,所估工料,並無冒濫,除另疏具題並造冊送部,一面飭令興工,依限完竣,並委員查明舊料,據實估變報銷外,所有臺灣廠修造戰船二十三隻緣由,臣謹遵旨恭摺具奏,伏乞皇上睿鑑,謹奏。 乾隆五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奉硃批:知道了,欽此。於本月二十七日抄出到部。 ——錄自明清史料戊編第八本七三九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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