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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0 頁:版面影像】 八九、福建巡撫浦霖題本 兵部侍郎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巡撫福建等處地方提督軍務兼理糧餉革職留任臣浦霖謹題為奏請等事:據福建布政使司布政使伊轍布呈詳:乾隆五十七年正月二十八日,奉 【第 251 頁:版面影像】 准工部咨,議得福建巡撫浦霖疏稱:臺灣廠小修臺灣協標右營澄字十五號,大修臺灣協標中營平字五號、澎湖協標左營綏字十三號,再大修澎湖協標左營綏字十六號、澎湖協標右營寧字十四號、寧字十五號,拆造臺灣協標中營平字十一號、臺灣協標右營澄字六號、臺灣協標中營波字七號等戰船九隻,估需工料、運費銀兩造冊具題。臣部查與應修年限相符,應准其辦理,工完造冊題銷,並將換下舊料,委員悉心確估變價,於報銷案內聲明扣除可也。乾隆五十六年十二月初一日奉旨:依議,欽此等因咨院行司。奉此,查此案先於乾隆五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奉前徐撫院抄發奏摺內開:乾隆五十一、二等年應造補綏字八號等船共三十一隻,因值辦理軍務,不能趕造,蕩平後又因物料匠工均有未齊,勢難同時趕辦,請自五十四年開工,分作二年修造,交營收管等由,於乾隆五十三年十一月初五日會同臺灣鎮具奏,欽奉硃批:知道了,欽此等因行司移遵在案。茲准臺灣道楊廷理會同臺灣協副將孫全謀移報此案修造澄字十五號等船九隻,俱經前道萬鍾傑承修,於乾隆五十五年八月二十一日開工,至十一月十九、十二月二十等日完竣,交營駕駛巡防,並稱換下舊料,據委員臺防同知清華估變銀四百一十七兩七錢六釐,出具印結,由道造冊移司。覆查此案小修船一隻、大修船二隻、再大修船三隻、拆造船三隻,原估工料、運費共銀二千八百四十九兩六錢,內部價銀一千二百六兩七錢五分四釐,除各船舊料變價銀四百一十七兩七錢六釐抵用外,實用部價銀七百八十九兩四分八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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