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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6 頁:版面影像】 綏字五號等戰船十六隻,於乾隆五十三年七、八等月內修造完竣,計至乾隆五十六年七、八等月內已屆三年應行修造之期,經撫臣浦霖先後准署水師提督臣常泰咨行驗估去後。茲據布政使伊轍布詳稱:據委員臺灣府知府楊紹裘申覆,詣驗各船,果屬損壞,應請分別修造;並准臺灣道楊廷理會同護臺灣協副將陳光昭勘估造冊,並稱各船舊料現在委員據實確估變價,於報銷案內造報等因移司。經該司覆查此案小修船二隻、大修船十二隻、再大修船一隻、拆造船一隻,通共估需工料運費銀五千二百二十四兩六錢九分零,內部價銀二千一百七十八兩三錢五分零,除舊料未據估准酌扣銀四百八十二兩三錢二分外,實先給部價銀一千六百九十六兩三分零,津貼並加一運費銀二千一百七十五兩零三釐,在於司庫乾隆五十七年地丁銀內動支部價、存公銀內動支貼費;又照內地另加三分再加加一運費銀八百七十一兩三錢四分,於臺屬耗羨銀內動支,給發辦料興工,造冊詳請具題。再此案內應拆造堪再大修之澎湖協標右營寧字十一號一船,除舊料外計節省部價銀一十七兩三錢四分零,節省津貼並加一運費銀一十三兩九錢零,合共節省部價貼費銀三十一兩二錢五分零,又節省臺耗另加三分加一運費銀一十兩八錢零等情前來。臣覆核無異,除冊送部並恭摺具奏,一面飭將舊料委員據實估變於報銷案內另冊送部查核外,理合具題,伏祈皇上睿鑑,敕部覆核施行。為此具本謹題請旨。乾隆五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兵部尚書兼都察院右都御史總督福建浙江等處地方軍務兼理糧餉鹽課兼署福 【第 257 頁:版面影像】 建巡撫印務臣覺羅伍拉納。 旨:該部議奏。 ——錄自明清史料戊編第八本七四一∼七四二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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