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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7 頁:版面影像】 九一、閩浙總督覺羅伍拉納題本 兵部尚書兼都察院右都御史總督福建浙江等處地方軍務兼理糧餉鹽課革職留任又免革任臣覺羅伍拉納謹題為具報事:竊照福建澎湖水師左營綏字八號趕繒船一隻遭風擊碎,經臣會疏題請造補,於乾隆五十八年十二月初七日准到兵部咨覆:准其動項造補,所需工料銀兩造冊報銷等因,轉行遵照去後。茲據福建布政使伊轍布詳稱:准臺灣道楊廷理會同臺灣水師副將陳上高移稱:造補綏字八號趕繒船一隻,長七丈二尺三寸、闊一丈八尺,經於乾隆三十七、五十二兩年間造補,援照年字五號趕繒船長七丈、闊一丈八尺准銷正價銀五百九十二兩五錢六分二釐,核計綏字八號船多長二尺三寸,應加銀一十九兩四錢七分,共應正價銀六百一十二兩三分二釐,又應加七津貼並加一運費銀四百八十九兩六錢二分六釐,合共應領價貼費銀一千一百一兩六錢五分八釐,又另加三分並加一運費銀二百四十四兩八錢一分三釐,造具估冊到司。查核例價相符,當於乾隆五十八年地丁銀內動支正價、存公銀內動支貼費,給發購料興造;其另加三分並加一運費,移令 【第 258 頁:版面影像】 在於臺屬耗羨銀內動銷,轉造估冊詳咨在案。茲准該道協遵照例限,於乾隆五十八年七月二十日興工,至十一月十八日完竣,造具冊結,移送請銷前來。覆核無異,理合轉造清冊,同送印結,詳送具題請銷。並聲明此案應以乾隆五十八年七月十九日具題之日起,限扣四個月完竣,二個月造冊,又加程限三個月,除封印日期,計至五十九年五月十九日限滿。至撈獲壞料,應俟估變冊報到日另詳請咨等情,於乾隆五十九年五月十五日具詳到臣。覆核無異,除冊結送部外,臣謹會同福建巡撫臣浦霖、署理水師提督印務漳州總兵官臣顏鳴漢合詞具題,伏祈皇上睿鑑,敕部覆核施行。為此具本謹題請旨。乾隆五十九年五月二十一日,兵部尚書兼都察院右都御史總督福建浙江等處地方軍務兼理糧餉鹽課革職留任又免革任臣覺羅伍拉納。 旨:該部察核具奏。 ——錄自明清史料戊編第八本七四四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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