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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風俗

【第 35 頁:版面影像】

風俗

居台灣者,皆內地人,故風俗與內地無異。正月元日,慶新歲;上元,燈節;二月,春社;清明,掃墳墓;端午,戲龍舟,懸蒲、艾祓除;七月七夕,乞巧結緣;十五日,仿盂蘭會;八月,秋社;九月九日,登高,放紙鳶;冬至,餉米團;十二月二十四日,祭灶送神;卒歲,臘先祖及諸神祠:皆與內地無異。昏喪沿俗禮,以貧富為豐歉,悉

【第 36 頁:版面影像】

類內地。俗信巫鬼,病者乞藥於神。輕生喜,善聚黨,亦皆漳、泉舊俗;然有其異者。舊志云:民非土著,百貨皆取資於內地。男有耕而女無織,以刺繡為工。視疏若親,窮乏貧苦,相為周卹。民雖貧,不為奴婢。習尚華侈:衣服概用綾羅;雖輿隸庸販,衣褲率多紗帛。自內地初至者,恆以為奢,久之習為固然。宴客必豐珍錯,價倍內地,互相角勝。蓋其大略如此。然有為甚害者,曰鴉片、曰賭局,充衢蔽野;富者以之而貧,中人以之為不肖,不軌之徒,於是聯絡。必革此二者,民乃久安;或曰難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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