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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節 荷蘭時代

【第 1 頁:版面影像】

第一節荷蘭時代

臺灣,自古荒服之地,不通中國。元末始置巡司,其時之土地制度,渺無可考。明天啟間,荷蘭人占領其地,授田於民,令之耕種輸租。其組織,合數十佃為一結,結各置首,名小結首;合數十小結首舉一富強有力、公正服眾者為之首,名曰大結首。有事,官以問之大結首、大結首以問之小結首,故能有條不紊。其地積以十畝為一甲,分別上、中、下三則徵粟;其陂塘、堤圳修築之費用及耕牛、農具、籽種等,皆由蘭人資給。名其田為王田;以明其受田於王而耕種之,非耕種之人所自有也。其田之賦率如左:

(等級)(一甲賦率)

上田十八石

中田十五石六斗

下田十石二斗

【第 2 頁:版面影像】

上園十石二斗

中園八石一斗

下園五石四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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