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2 頁:版面影像】 第二節鄭氏時代 前清順治年間,鄭成功自江南敗役,乃由廈門渡臺,逐荷蘭人而入據之。改王田為官田園,稱耕種之人曰官佃;輸租之法,一仍其舊。惟鄭氏宗黨及文武官吏與士庶之強有力者招佃耕墾,自收其租而納賦於官者,名曰文武官田園;是與私田無異。其田亦分上、中、下三等,而賦率則與官田園不同。其率如左: (等級)(一甲之賦率) 上田三石六斗 中田三石一斗二升 下田二石四斗 上園二石二斗四升 中園一石六斗二升 下園一石零八升 【第 3 頁:版面影像】 據前二表所列,官田園與文武官田園賦率之不同,為五與一之差,一若有畸重畸輕之弊者。然官田園之農具、籽種皆受之於官,與文武官田園之自投資本者不同;故不可以一概論之。鄭氏時代於官田園及文武官田園之外,又有所謂營盤者;即鎮營之兵,就所駐之地自耕自給之屯田也。其賦率,今無可考。臺灣之田園,自荷蘭時代即分上、中、下三則;而鄭氏亦如之。茲取鄭氏所取之標准條舉於左,以資參考。 一、平疇沃野,水泉蓄洩,不憂旱潦;厥田上上。此即定上則田之標准也。 一、中無停蓄,上有流泉,出其人力障為陂,陂入於畎畝,尖斜屈曲無所不到;厥田為中上。附近溪港,桔槔任手,多秕少粟,旱澇時憂;厥田中中。此即定中則田之標准也。其中雖有中上、中中之別,而賦率則無差異。 一、蹊壑無泉,雨集而滿、潦盡而涸,陂曰涸死,由之逢年者不二、三也;厥田中下。廣附而磽,低不可園,雨霽田石,逢年者不一、二也;厥田下下。此亦分別下中、下下,然就徵賦而言,則同為下則田之標准也。 一、若園之所別等,以地〔之〕肥磽、地之高下而已。黑墳在原,埔占(粟名)、胡麻、米麰、荏粟異植並茂,斯為上矣;其下者,必地勢之極下而磽也。此又以賦之三等而略定園之二等者也。此標准以土地之肥瘠、高下,分園為二等;而賦則與田無異,仍分上、中、下三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