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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頁:版面影像】 第三節清代 前清康熙二十二年,水師提督施琅統舟師進攻臺灣,平之。清政府以從前之土地制度名目紛繁、賦率不一,乃舉一切田園概歸民有,新定賦率以期統一。其率如左: (等級)(一甲賦率) 上田八石八斗 中田七石四斗 下田五石五斗 上園五石 中園四石 下園二石四斗 清初所定賦率,較之內地實增二培。據「臺灣府志」云:「內地上則田一畝,各縣輸法不一,約徵折色自五、六分至一錢一、二分而止;一甲為地十一畝三分零,不過徵至一兩三錢零。今上則徵八石八斗,即榖最賤每石三錢,已至二兩六錢四分零;況又有貴於此者。而民不以為病,地力有餘,上者無憂不足、中者截長補短,猶可借漏卮以支應。若履畝勘丈,便難仍舊貫矣』云云。嗣清政府以臺灣多未闢之地,若賦稅過重,適 【第 5 頁:版面影像】 足阻其發達。雍正九年,特頒上諭:凡自七年以後所墾田園,以十一畝為一甲;依同安縣下沙則例徵收賦稅。其賦率如左: 田一石七斗五升八合三勺 園一石七斗一升六合六勺 備考:同安縣科則,每下沙則田一畝納銀五分七釐五毫五絲,下沙則園一畝納銀五分六釐一毫八絲。而臺灣習慣納粟不納銀;「臺灣府志」以銀三錢六分折粟一石、其算式如左: (兩)(畝)(兩)(石) (1)0·05755×11÷0·36=1·7583…………即田一甲之賦率。 (2)0·05618×11÷0·36=1·7106…………即園一甲之賦率。 自此上諭頒佈後,舊墾田園與新墾田園其賦率之差,為五與一之比率。於是人民相率而開墾新地,內地移居之民亦因之而日眾;遂由民地而侵入番地,時起民番衝突。乾隆九年,復頒增徵上諭以限制之。其上諭云:『臺灣七年以後陞墾田園,欽奉皇考諭旨照同安則例陞科;後經部議,以「同安科則過輕,應將臺地新墾之田園,按照臺灣舊額輸納」。朕念臺民遠隔海洋,應加薄賦之恩以昭優恤。除從前開墾田園照依舊額毋庸減則外,其雍正七年以後報墾之地,仍遵雍正九年奉旨之案辦理;其已照同安下則徵收者,亦不必再議加賦。至嗣後墾闢田園,令地方官確勘肥瘠,酌量實在科則,照同安則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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