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    ※進階搜尋
◆叢刊目錄:  
  ◆您的位置: 首頁【叢刊目錄】→第184種:臺灣土地制度考查報告書 →第一章 土地制度之沿革→第三節 清代
操作說明
 ◇目錄瀏覽
. 瀏覽叢刊目錄
.開啟書籍目錄網頁
.瀏覽書籍目錄網頁
.開啟文章內容網頁
 ◇文章內容瀏覽
.瀏覽文章的內容
.瀏覽版面影像
.在首頁、書籍目錄、文章內容間切換位置
 ◇搜尋全文資料
.簡易搜尋
.使用布林邏輯符號
.進階查詢
 ◇瀏覽搜尋結果
.瀏覽搜尋結果
.瀏覽文章列表
 

  第三節 清代

【第 4 頁:版面影像】

第三節清代

前清康熙二十二年,水師提督施琅統舟師進攻臺灣,平之。清政府以從前之土地制度名目紛繁、賦率不一,乃舉一切田園概歸民有,新定賦率以期統一。其率如左:

(等級)(一甲賦率)

上田八石八斗

中田七石四斗

下田五石五斗

上園五石

中園四石

下園二石四斗

清初所定賦率,較之內地實增二培。據「臺灣府志」云:「內地上則田一畝,各縣輸法不一,約徵折色自五、六分至一錢一、二分而止;一甲為地十一畝三分零,不過徵至一兩三錢零。今上則徵八石八斗,即榖最賤每石三錢,已至二兩六錢四分零;況又有貴於此者。而民不以為病,地力有餘,上者無憂不足、中者截長補短,猶可借漏卮以支應。若履畝勘丈,便難仍舊貫矣』云云。嗣清政府以臺灣多未闢之地,若賦稅過重,適

【第 5 頁:版面影像】

足阻其發達。雍正九年,特頒上諭:凡自七年以後所墾田園,以十一畝為一甲;依同安縣下沙則例徵收賦稅。其賦率如左:

田一石七斗五升八合三勺

園一石七斗一升六合六勺

備考:同安縣科則,每下沙則田一畝納銀五分七釐五毫五絲,下沙則園一畝納銀五分六釐一毫八絲。而臺灣習慣納粟不納銀;「臺灣府志」以銀三錢六分折粟一石、其算式如左:

(兩)(畝)(兩)(石)

(1)0·05755×11÷0·36=1·7583…………即田一甲之賦率。

(2)0·05618×11÷0·36=1·7106…………即園一甲之賦率。

自此上諭頒佈後,舊墾田園與新墾田園其賦率之差,為五與一之比率。於是人民相率而開墾新地,內地移居之民亦因之而日眾;遂由民地而侵入番地,時起民番衝突。乾隆九年,復頒增徵上諭以限制之。其上諭云:『臺灣七年以後陞墾田園,欽奉皇考諭旨照同安則例陞科;後經部議,以「同安科則過輕,應將臺地新墾之田園,按照臺灣舊額輸納」。朕念臺民遠隔海洋,應加薄賦之恩以昭優恤。除從前開墾田園照依舊額毋庸減則外,其雍正七年以後報墾之地,仍遵雍正九年奉旨之案辦理;其已照同安下則徵收者,亦不必再議加賦。至嗣後墾闢田園,令地方官確勘肥瘠,酌量實在科則,照同安則例

.本文顯示:共  10  頁 .目前位置:第 1 頁
[下一頁] [最後頁]
[1] [2] [3] [4] [5] [6] [7] [8] [9] [10]
 
回到最上面
建議使用瀏覽器:Microsoft Internet Explorer 5.0以上版本  最佳瀏覽解析度:800 × 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