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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頁:版面影像】 乾隆八年 乾隆八年(癸亥、一七四三)春正月初二日(丁巳),調福州將軍策楞為廣州將軍兼管粵海關事務,以鑲白旗滿洲都統新柱為福州將軍兼管閩海關事務。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一百八十一。 二月初十日(甲午),調福建巡撫劉於義為山西巡撫,命前任湖廣總督孫嘉淦署福建巡撫。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一百八十四。 二十三日(丁未),諭大學士等:『福建南澳地方,甚屬緊要。現任總兵官李琨於外海事務,不甚諳練。臺灣鎮總兵官何勉現已年滿,應回內地;即著補授南澳鎮總兵官。……其臺灣鎮總兵官員缺,著總督那蘇圖於所屬總兵內揀選一員,請旨調補』。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一百八十五。 三月十五日(己巳),調江南崇明鎮總兵張天駿為福建臺灣鎮總兵。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一百八十六。 十七日(辛未),戶部議覆:『閩浙總督那蘇圖疏覆部咨行查閩省鹺政情形:一、臺灣鹽課餉銀及云澳認課菜銀,向俱不隨額引徵收。原因彼處或遠隔重洋、或孤懸海島,從前商人完課均不行引;應如所題,仍舊辦理。一、閩省西、東、南三路行銷鹽觔,除西路引目照舊頒給,其東、南路並各縣澳引張鹽觔,請參酌核減。查閩省奏定接引計 【第 30 頁:版面影像】 觔、按觔合擔,未便驟更;應令該督分別官運商辦並鹽課細數,另造清冊報部查核。一、辦理奏銷,應如所題,將正課入正額具題;其餘引及額外餘引,令各路通融辦理,不必註定州縣。餘引繳部查銷,徵銀入贏餘冊內彙報。至不敷行運之處,仍令另題請增。一、閩鹽收曬收貯、發售接濟及秤掣驗查各事宜,舊制周密;應如所題,照舊辦理。至何處查驗、何處截角,應造冊報部。一、閩省有不入引額之丘折銀,請照例留撥本省兵餉。查此項先經該督奏明解部,未便更張;應仍令按年搭解。一、永春、德化、大田三屬滯銷餘引,已撥惠安、光澤二縣分銷;即依西路課則徵銀。查閩省向無餘引,今始頒發,應令另報。一、臺灣所貯乾隆二、三、四年未銷鹽十四萬擔,曾於乾隆五年撥運內地銷售,業於是年冊報;查造報數目先後不符,應仍令分晰另題』。從之。 二十九日(癸未),〔閩浙總督〕那蘇圖奏:『查禁臺地偷運、偷渡,不專在臺地之對岸,尤其在臺地之各口;臣飭屬防範。惟自臺返棹船隻,查非捏報遭風,量給食米;並寄莊佃租連回漳、泉者均報官給照,准其出口。其餘商賈販運及捏報遭風各船,一概禁止。各口小船編號約束,止令照舊往來支海,以抵郡為率。如有偷越大洋,將守汛員弁重懲;仍嚴飭文武協力查禁』。得旨:『知道了。應時刻留心者』。 ——以上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一百八十七。 夏四月初四日(丁亥),閩浙總督那蘇圖、福建巡撫劉於義奏:『臺屬常年買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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